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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一贯的宗旨。
我们的法院、法官是人民的法院、人民的法官,为人民司法应当是工作的应有之意,必须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工作的第一位。
法官也是公务员,是人民的公仆,没有任何理由不为人民服务,更不能耍任何特权,做有损群众利益的事。
要心系百姓,竭诚为民,紧紧围绕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从大处着眼,从小处着手,把各项工作做好、做细、做实。
只有这样,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司法才能有权威。
1.发挥司法能动作用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0条规定:“注重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积极寻求有利于案结事了的纠纷解决办法,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官行为规范》第39条规定:“树立调解理念,增强调解意识,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充分发挥调解在解决纠纷中的作用。”
第4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愿意调解的,但“有调解可能的,应当采用多种方式,积极引导调解”
。
第55条规定“讲求方式方法,注重执行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
2.坚持司法便民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1条规定:“认真执行司法便民规定,努力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必要的诉讼便利,尽可能降低其诉讼成本。”
《法官行为规范》第9条规定:“便利人民群众诉讼,减少当事人诉累。”
第12条规定了当事人要求上门立案或者远程立案的情形:“(一)当事人因肢体残疾行动不便或者身患重病卧床不起等原因,确实无法到法院起诉且没有能力委托代理人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上门接收起诉材料;(二)当事人所在地离受案法院距离远且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通过网络或者邮寄的方式接收起诉材料。”
3.尊重他人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2条规定:“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避免盛气凌人、‘冷硬横推’等不良作风;尊重律师,依法保障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权利。”
(三)业务过硬
由于法律是门社会科学,根基于社会生活,伴随着社会层出不穷的问题,往往会有一些新颖事物出现,法律的规定又往往落后于社会生活,因此法官一定要养成终身学习的习惯,孜孜不倦,努力提升自己的素养,丰富自己的知识积累,从而拥有过硬的司法本领,做一名知识型法官,以便于解决纠纷。
这就要求法官要通过理论学习和司法实践,培养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平衡协调利益关系、调解和解、服判息诉和司法实务操作的能力。
要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坚持向办案实践学习、向老同志学习、向当事人学习、向人民群众学习。
(四)廉洁自律
保持清正廉洁是司法权威得以树立的基础,也是对法官道德素质的一项基本要求。
法官的职务是一种公职,职责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力,公正处理案件,只有保持司法廉洁,法官才能不偏不倚地履行居中裁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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