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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经济法律关系当事人在承担经济权利的同时又承担经济义务,具有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的双重身份。
1.经济法主体资格
经济法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主体资格。
主体资格是指当事人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享受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资格或能力。
只有具备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当事人,才能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享受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
经济法对经济法主体资格的认可,一般采用法律规定一定条件或规定一定程序成立的方式予以确认。
2.经济法主体的范围
经济法主体的范围是由经济法调整的对象范围决定的,主要包括:
(1)国家机关。
国家机关是行使国家职能的各种机关的统称,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等。
作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国家机关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中的经济管理机关。
国家机关在经济法律关系中的职能主要是行使经济管理职能,但也不排除基于对经济关系调控的需要,国家机关以法人的身份直接参与经济法律关系的情形。
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国家也可作为主体参加经济法律关系,如发行国库券等。
(2)经济组织。
经济组织是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性业务的经济实体。
这类组织包括两种:一是具备法人条件,享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如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等;二是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性活动但不具备法人条件,不享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经济实体,如合伙企业等。
经济组织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面为实现营利目的从事各种生产经营活动,与其他经济组织形成经济法律关系;另一方面在经济管理活动中与国家机关形成经济法律关系。
(3)其他社会组织。
这是指从事文化教育、科学技术、医疗卫生等公益性专业活动的组织,它们为了实现自身的社会职能必然要进行一系列的经济活动,如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等,从而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一个主体。
(4)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和公民。
当公民依法从事特定的生产经营活动时,一般以个体工商户或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身份出现。
在经济管理活动中,公民参与经济法律关系则不限于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如在外汇兑换、税收征纳等活动中,公民也会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知识拓展
自然人(公民)和法人
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人类的每一分子都是自然人,因此,自然人包括国内公民与外国公民以及无国籍人士。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自然人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应的民事主体。
《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有以下四个特征:(1)它是一种社会组织;(2)拥有独立的财产;(3)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4)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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