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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而给受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它一般也是经济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
在特殊情况下,行为人即使没有给特定的人造成具体的伤害,由于行为的恶劣影响,也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五)因果联系
行为人要承担经济法律责任,在有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的前提下,二者之间还必须存在内在的、必然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联系。
三、经济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又称为过失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
按照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侵犯他人财产的、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可见,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又称为严格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其主观上有无过错,根据法律规定均应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这是经济法律责任的一项特殊原则,只有在经济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和高度危险作业的不断增多而逐渐确立起来的一项归责原则,它对过错原则的适用是很好的补充。
(三)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根据实际情况和公平正义的原则,由当事人分担责任的一种责任承担方式。
这种责任原则在民法领域可以适用,在经济法领域同样也可以酌情适用。
案例分析
某生产厂家按照国家标准制造生产了某种产品,由于国家标准本身存在问题,致使该产品给消费者造成了损害。
解析:在这种情况下,生产厂家是没有过错的,该情况也不符合无过错责任的法律规定,法院可以考虑适用公平原则,由生产厂家和销售者对受害者承担一定的责任。
四、经济法律责任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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