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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有过错合伙人的赔偿责任
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执业风险基金
由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执业活动具有一定的风险性,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合伙企业法》要求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
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有关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其他方面,适用《合伙企业法》关于普通合伙的一般规定。
三、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
有限合伙企业是2006年《合伙企业法》修订后新增加的内容中规定的,针对有限合伙企业的特点,《合伙企业法》做出了相关特殊规定,未做规定的,仍适用关于普通合伙企业的一般规定。
(一)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特殊规定
1.有限合伙企业的人数
有限合伙企业是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2.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
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
字样。
3.有限合伙企业协议
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除了要符合《合伙企业法》中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以下事项:(1)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2)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3)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4)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5)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6)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相互转变程序。
4.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形式及出资义务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有义务进行补缴,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5.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
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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