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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保全
(一)合同保全的概念
合同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行为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以保障其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制度。
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不同。
合同保全不像合同担保中担保权人那样能够实际掌握、控制实现债权的财产,也不能对第三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也不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合同保全与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也不同。
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前或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判决的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而对当事人的财产和争议的标的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
它是程序法所规定的措施,一般都需要当事人提出申请。
而合同的保全只是实体法中的制度,它是通过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撤销权而实现的。
(二)债权人的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债的关系成立后,当债权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以致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合同法规定了基于扶养、抚养、赡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人身伤害赔偿、安置费等权利,这些都不属于代位权的标的。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三)债权人的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处分其财产或者权利的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行为,可以请求法院给予撤销的权利。
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或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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