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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变造是指无变更权限的行为人以行使票据权利为目的,对票据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对伪造人而言,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不承担票据责任,但可能承担民事、刑事责任。
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2)票据的更改和涂消。
票据的更改和涂消是指权利人将票据上的签名或其他记载事项加以更改或涂抹消除的行为。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四、票据的抗辩与补救
(一)票据抗辩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的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票据抗辩可分为对物的抗辩和对人的抗辩两种。
1.对物的抗辩
对物的抗辩是指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有瑕疵而进行的抗辩。
对物的抗辩的情形主要包括:(1)票据欠缺应记载的内容;(2)票据到期日未到;(3)票据已经依法付款;(4)票据经判决为无效;(5)票款已依法提存;(6)欠缺票据行为能力;(7)票据系伪造或变造;(8)票据因时效而消灭;(9)与票据记载不符的抗辩等。
对于前5项,任何票据债务人都有权拒绝支付票款;对于后4项,只限于特定债务人可以对所有债权人进行抗辩,如对于伪造票据,由于被伪造者并未在票据上签字,因而被伪造者可以对任何债权人进行抗辩。
2.对人的抗辩
对人的抗辩是指由于票据基础关系的原因而对特定债权人主张抗辩。
这种抗辩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特定关系而产生的,一旦持票人发生变更,就不得再进行抗辩,对人的抗辩的情形主要包括:(1)票据原因关系不合法,如为支付赌债而签发的支票;(2)原因关系不存在或消灭,如为购货而签发票据但对方没有发货;(3)欠缺对价,如持票人未按约提供与票款相当的商品或劳务等;(4)票据债务已经清偿、抵销或免除而未载于票据上,可对直接当事人抗辩;(5)票据交付前被盗或遗失,可对盗窃人或拾得人抗辩。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二)票据的丧失与补救
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非出于自己的本意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
我国《票据法》规定了票据丧失后的补救,该补救主要有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三种形式。
1.挂失止付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2.公示催告
失票人在丧失票据后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后,应当同时向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发出止付通知,并自立案之日起3日内发出公告,公示催告的期间不得少于60日,涉外票据可视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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