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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
所谓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
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结处签章。
(2)背书限制。
出票人在汇票上标有“不得转让”
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出票人的禁止背书应记载在汇票的正面。
如果收款人或持票人将出票人做此背书的汇票转让,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出票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
字样,背书人的禁止背书应记载在汇票的背面,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背书标有“委托收款”
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
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标注“质押”
字样。
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3)背书的效力。
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背书转让的转让人不退出票据关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将被追索。
4.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1)提示承兑的时间及不承兑的后果。
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
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须提示承兑。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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