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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付款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付款泛指票据债务人依票据而对票据权利人进行的一切金钱支付;狭义的票据付款仅指付款人或承兑人在票据到期时,对持票人所进行的票据金额支付。
(1)提示付款。
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做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2)付款损失的承担和效力。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对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7.汇票的追索权
(1)追索权发生的实质条件有:①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②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汇票被拒绝承兑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等。
(2)追索权发生的形式条件即履行一定的保全手续:一是在法定提示期限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二是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该拒绝证明主要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出具的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公证机关出具的拒绝公证文书、死亡证明、失踪证明、宣告破产的司法文书、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处罚决定书等。
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3)追索权的行使程序如下:
①发出追索通知。
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
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因延期通知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②确定追索对象。
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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