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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案例分析
何地法院对本案具有诉讼管辖权?
A市的甲公司和B市的乙公司签订了甲公司长期在B市内的货物运输合同,双方约定如果出现纠纷则交由济南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后双方发生争议。
于是,双方交由济南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随后,甲公司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乙公司解除合同。
何地法院对本案具有诉讼管辖权?
解析:根据《仲裁法》第5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本案中,并没有导致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因此,人民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
四、仲裁程序
(一)仲裁的申请和受理
1.仲裁的申请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有仲裁协议;(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2.仲裁的受理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递交答辩书。
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未递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二)仲裁庭的组成
1.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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