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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当我突然决定要去面对某些令人不快的事物,或者思考一些令人愉悦的事情,在这种决定作出之后,就会立即出现相应的肢体行为,并且会表现得非常明显。
我可能会推开我的椅子,抬高肘部,并且可能用双手抱头,然后再次推开椅子,然后开始观察或者思考。
不过,此类行为并不需要多少肢体动作;不同类型的决定,往往涉及不同的肢体行为。
简言之,一旦作出最终决定,在决定作出后,立即会出现一系列伴生行为。
如果我们想要移动,肌肉就必须收缩。
显而易见,根据我们的身体当时所处的姿势,只有当相关肌肉处于运动状态,我们才能自由地行动。
例如,当我们处于坐着的姿势时,我们很难使双脚保持行进时所处的姿势;我们也很难移动大腿,我们所能移动的肌肉主要是面部和上肢。
可见,人做出闭嘴姿势,是因为口部肌肉收缩;同理,当人伸出双臂、攥紧拳头、前臂弯曲,也都涉及有关肌肉的收缩。
你不妨尝试做一个身体实验,亲自体验上述行为,从而看看心中是否具有某种信念。
如同前文所述,人们发现,不仅心理状态会伴随外在行为,那些外在行为也会唤起或者显示出相关的心理状态。
如果我们发现某人有作出决定的征象,就可以据此推断,在他的既有陈述和下步陈述之间,将会出现明显转折。
如果我们在被告人身上发现这些征象,就表明他已经决定由否认犯罪转向认罪,或者坚持否认犯罪,或者开始认罪并隐瞒同案犯等。
鉴于实践中非此即彼,并无第三条路线可走,我们可以认为,先前的陈述并不重要。
不过,重要之处在于当事人已经作出确定的决定,法院已经意识到这一事实,并且这一决定很难发生改变。
因此,至于作出决定之后的具体行为,我们很难作出推断。
我们只是知道其所包含的各种可能性,即被告人或者作出供述,或者拒绝作出供述。
这种观察可以提高我们的工作效率,因为被告人不会轻易改变自己的决定。
上述分析结论,同样适用于那些并未陈述事实或者仅仅陈述部分事实的证人。
如果证人显示出下定决心的征象,最终决定陈述事实或者继续说谎,那么,无论他在下定决心之后如何作为,我们都能无须费力地确定他随后可能作出的行为。
观察陪审员下定决心时的表情,尤其是当有罪与否牵涉严重后果而难以作出决定时的表情,更加富有趣味性。
这种场景并不少见,并且意味着陪审员心中已经决定将要如何行使投票权。
当陪审员下定决心后,无论证人随后可能作出何种证言,对陪审员来说都已经无关紧要。
下定决心的陪审员很难改变自己的决定,因为他通常不再关注随后的证言,或者基于既定的偏见看待随后的证言,并对所有证据作出符合既定决定的判断。
此种情况下,我们不难判断陪审员会作出何种决定。
如果陪审员在控方出示一项非常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后下定决心,那么,就可能作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结论;如果陪审员在看到无罪证据后下定决心,就可能作出无罪的结论。
如果你对这一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就可能会认识到,大量陪审员都会在法庭上表现出这些明确的行为表征,据此可以计算陪审员的投票,并预测陪审团的裁决结果。
我至今还清楚地记得多年前的一起案件,该案有三个被告人,一个农民和他的两个儿子,被指控谋杀了一个弱智者,当时推测被害人曾经在他们家中居住。
陪审团一致认定三名被告人无罪,主要是由于警方未能找到被害人的尸体。
随后,警方找到了一名新的证人,随后再次启动调查,并在初次审判一年之后再次启动审判。
审判持续了很长时间,三名被告人收到许多匿名信件,信中提到某处有一个弱智妇女,可能就是那个据称被谋杀的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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