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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语法学校转入科学研究领域的学生具有两个缺点:第一,在运用普遍有效的规则时存在一定程度的松弛。
他们此前学习的语法规则被淹没在一系列例外之中,因此对于某些确定的普遍法则,学生们并不会自然而然地、无条件地确信由此得出的合理结论的确定性。
第二,即便他们可以自己做出判断,他们也总是倾向于依赖权威。”
即使亥姆霍兹是正确的,对于法律人来讲,来自大学预科班的证人,与那些虽然没有上过大学预科班,却能够自我训练的受教育的人,两者存在诸多的区别,对这种区别的识别非常重要。
在我们所处的时代,已经设立了博士学位,政府想为公立学校做出全方位的投入,并且希望弱化大学预科班的传统训练,却完全忘却了后者不可比拟的价值,这种价值并不在于学生们所学的拉丁语与希腊语之中,而在于这些古老语言的语法所包含的学科智识训练之中。
当技术人员在名片上写道:工程专业或机械专业学生,当他们不会拼读缩写单词的发音,在成为博士以后不会翻译他的头衔,人们没有必要取笑他们,因为这些都是次要问题。
但是,人们忘记了这一事实,公立学校的学生们疲于应付拉丁语和希腊语的综合考试,却从未在他最容易感受生活的时期进行专业的训练。
因此,刑事学家经常发现,那些接受过八年希腊语或拉丁语语法训练的人才能拥有思维训练的能力。
对此,刑事学家无疑更有经验。
从法律角度,亥姆霍兹首先要求对“普遍有效的规则”
作出更为宽泛的解释,然后将其延伸至司法领域的法律。
人们常常认为,在美国,之所以要通过法律,是因为人们可能不会遵守法律;相比之下,对于政治规章,公众最多遵守七个星期。
当然,美国并不是特例,所有地方对法律的尊重程度似乎都在下降,一旦某个领域出现这种现象,其他领域也都难以幸免。
在这方面,持某种主观心态或自我主义心态的群体大有人在,因为多数人都认为,法律只是为他人制定的,他们自己不受法律约束。
严格地、无条件地遵守一般规范,这并非时髦的观念;这种情况不仅体现在被告人的辩解理由之中,也体现在证人的陈述之中,他们希望其他人遵守法律规定,而自己则几乎根本不予理睬。
这一事实对人们的观念和行为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如果未能将之考虑在内,则可能会犯严重的错误。
第二点,关于“权威”
的界定也同样重要。
评判自己是每个人自己的事,也应该是对每个人的要求。
即使没有人愿意主动运用良好的洞察力,那些希望取得更多进步的人,将会逐渐步入疑惑的局面。
此种情况下,三个重要的因素,即学校、报纸和剧院,将发挥超强的影响力。
人们通过这三个领域,学习如何感知、思考和体会,最终将沿着这条阻力最小的道路前进,并使之成为第二天性,进而寻求智识上的和谐。
我们很清楚这将在法律领域产生哪些后果,我们每个人都知道证人如何向我们作出陈述,我们认为证人是基于自己的观察作出陈述,但实际上,他们是基于其他人的意见讲述故事。
我们经常根据证人证言令人信服的一致性来形成确信,但通过更加自信的调查,我们就可能发现,这种一致的证言实际上来自同一源头。
如果能够发现这一点,我们还是比较幸运的,毕竟我们只是浪费了一些时间和精力,并没有因此犯错误。
不过,如果没有发现这一点,证人证言的一致性虽然重要,但并不是一种可靠的证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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