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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个立场看,兽交便和**以及其他临时满足性欲的方式没有多大区别,都是不得已而求其次的权宜办法,我们真不必严格相绳,引为是性冲动的一大歧变。
禁欲已久的前方士兵也往往有兽交的行为,古代、中古时代以及最近欧洲大战的军队里,就都有过这种情形,而传说中所提到的动物大都是母山羊。
不过农民中兽交现象之所以比较多,除了感觉迟钝与接触不到妇女这两点外,还有一个重要的理由,就是他们和动物的关系特别密切。
就农民的立场而言,他和他的牲口或家畜的日常关系,不但不比他和街坊邻舍以及一般人类的为疏远,并且更见接近,农民和牲口合住一屋,是乡间最普通的一种情形。
古今中外曾经做过兽交对象的动物,见于文献的,种类很多,而利用这种动物的自然男女都有。
家畜的用处自然是特别大,可以说每一种家畜都当过这用途。
利用得最多的是母猪。
46提到母马、母牛、驴子的例子也不少。
用狗、猫、兔子的例子也偶尔遇到。
母鸡、鸭子、鹅,也不算不普通,在中国,据说鹅用得特别多。
古罗马的贵族妇女据说特别喜欢用蛇。
甚至于熊和鳄鱼都有人记载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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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与法律对于兽交的态度大抵反映出两种事实,一是当时当地兽交现象的普遍程度,二是一种复杂的心理的存在,即憎恶的心理之中又掺和上一些神秘与亵渎神明的恐怖心理。
法律的态度既有不同,处罚的宽严程度也大有不齐,最轻的罚锾而止,最重的是人与兽一并受荼毗的极刑。
在中古时代及中古时代以后的欧洲,兽交的案子是相当多的,这一点我们从教士或神父讲道时常用的题目里完全可以看出来,一直到十五、十六两世纪还是如此。
关于这一层,我们还有一些更有意义的旁证,就是当时教会的法律也认为在这方面有规定各种处分的必要,主教、神父和会吏犯兽交罪名的都得经过相当时期的忏悔,大抵职位越高,那时期就越长。
对于兽交的处分,有的民族里是极严酷的,这无疑是因为这种民族把兽交、兽奸或**看作一种滔天的罪孽,而从宗教的立场看,更是罪孽里最最可怕的一种,至于它对社会与个人的实际的损害,还是另一回事。
犹太人是最怕兽交的,48所以主张凡是犯者和被侵犯的动物都要受死刑的处分。
在中古时代的欧洲,特别是法国,这种严刑峻法也流行过一时。
犯者和母猪或母牛或母驴,一并被判处荼毗的例子,记载上都见过。
在法国的图卢兹(Toulouse),一个女子因和狗交而被焚死。
即降至十七世纪,有一位很深湛的法学家还认为这种判决是合理的。
即在今日,社会与法律对于兽交的态度还没有完全革新,还没有充分参考到上文已讨论的事实,即凡有这种反常行为的人,不是精神上有病态,便是智力缺乏到一定程度,往往和低能的人没有很大区别。
还有一点我们得参考到,就是有少数例子,或对动物身上有残忍的伤害,或和下文所要讨论的施虐恋的现象有连带关系,除此之外,兽交在事实上并不是一种直接反社会的行动,德国性心理学者沃瑞尔说得很对,只要没有残忍的成分在内,兽交“是性冲动的最没有妨害的一个病态的歧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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