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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恋爱的艺术第一节性冲动与恋爱的关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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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对于“婚姻”
可以有许多看法。
如果就它的不加粉饰而抽象的基本方式看,并下一个界说的话,婚姻是“合法的同居关系”
。
在文明状态下,婚姻成为一国风俗或道德习惯(从它的基本要素看,道德其实就是习惯,就是风俗)的一部分,而成为一种契约关系了;克里斯欣认为:“婚姻之所以为一种契约,不只是为了性关系的运用与维持,并且是为了经营一个真正的共同生活。
所谓真正,指的是一方面既有经济与精神的条件做基础,而另一方面更有道德的(也就是社会的)责任与义务做结构。”
不过从进入婚姻关系的人的亲切的生活方面看,婚姻也是两个人因志同道合而自由选择的一个结合,其目的是在替恋爱的形形色色的表现,寻一个不受阻挠的用武之地。
“恋爱”
是个很普通而不悦耳的婉词。
说到恋爱,我们大抵把性冲动的任何方式的表现包括在内。
不用说,这是不确的。
我们必须把“欲”
和“爱”
分别了看,欲只是生理的性冲动,而爱是性冲动和他种冲动之和。
欲和爱的分别,是不容易用言辞来得到一个圆满的界说的。
不过许多专家所已提出过的界说,我们多少可以接受,因为它们多少总可以把这种区别的一部分指出来。
约略说:“恋爱是欲和友谊的一个综合,或者,完全从生理的立场看,我们可以随着沃瑞尔说,恋爱是经由大脑中枢表现而出的性本能。”
又或,我们也可以响应哲学家康德(Kant)的说法,认为性冲动是有周期性的一种东西,所谓恋爱,就是我们借了想象的力量,把它从周期性里解放出来,而成为一种有绵续性的东西。
菲斯特在《儿童的恋爱与其变态》(LoveisAberrations)一书里,对于恋爱的界定,用很长的一章加以讨论,他最后所得到的界说是这样的:“恋爱是一种吸引的情绪与自我屈服的感觉之和,其动机出乎一种需要,而其目的在获取可以满足这需要的一个对象。”
这个界说是不能满意的,其他大多数的界说也大都如此。
发展到了极度的恋爱方式会成为一种完全无我而利他的冲动。
不过这只是表面的看法,其实它的出发点还是一个有我的冲动,即使利他到一个程度以至于牺牲自我,这其间还是有自我满足的成分存在。
2有若干的专家,特别是弗洛伊德(在他的《导论演讲集》里),对于这有我的出发点都曾再三地申说,但同时也承认,到了后来,恋爱便和这出发点脱离(弗氏同时在别的论文里说到“若就初元的情形而论,恋爱是有影恋的性质的”
,比此说更进一步)。
把显然是性的成分撇开了说,弗氏和其他作家又都认为母亲是儿童的第一个真正的恋爱对象,但到了长大以后,除了那些有神经病态的人以外,这最早的对象会退藏到背景里去,因为别的恋爱对象很自然会日趋彰显,取而代之的缘故。
3
总之,性冲动中占优势的成分是“有我的”
,或“为我的”
,但在发展成恋爱的过程里,同时也变为自觉的无我与利他的了。
在自然而正常的情形下,这种利他的成分,即在性发育的最初的阶段里就已经存在。
就在动物中,若是一个动物只知有己而不知有对象,但知利己而不识体贴,求爱的努力亦不免归于失败,而交接的行为便无从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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