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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加入WTO后,对平等的要求就更加具体化和制度化了。
在国际商务活动中WTO的各种要求和规则都成为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谈判的作用就得到了进一步的体现。
如果违反了其中的某方面原则,不仅使一次商务活动受到挫折,还会影响到今后相当长时间内的经营效果,就会在市场中造成缺少信誉的形象,从而大大减少了合作伙伴和商业机会。
1.1.2市场经济中政府职能的转变
市场经济中,政府的职能发生了根本变化,政企分开是改革的第一步,政府对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不再进行直接干预,也不再承担企业经营成功或失败的责任。
从商务活动上来看,政府起到的作用主要是用制度化的方式确保市场运行的公平、公正、公开,利用法律手段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
无论是对什么性质的企业(国有的、私有的、外资的),都遵循同一套制度,政府都应鼓励其发展对国家、地区有利的经营活动,同时限制其有损于国家、地区利益的行业和经营活动。
服务型政府的概念就是在这样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对有利于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的行业和相关企业,政府将用改善经营环境的方式来鼓励其发展,从各种资源上来支持其发展。
商务谈判的结果如果符合这些要求,将受到保护,包括法律保护和行政保护,使其结果能得到实现。
从而,谈判的功能就在其后续性上体现出有效的特点。
对合同执行中发生的纠纷,如果无法内部协调的话,可以通过仲裁机构进行裁决,仲裁委员会和地方法院都可以起到积极的作用,确保公正、公平的处理。
因此,只有受到各方面的支持和保护,谈判才会成为有效的工具。
1.1.3企业自主经营
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经营是自主的,体现在决策的自主、经营活动的自主、经营结果的自主承担三方面。
企业的自主经营不受其他方面的干预,但也不能获得没有限制的承诺和保护,这一点和计划经济时期的经营方式有着本质的区别。
责任、权利、义务的对称使企业在社会上成为独立的实体,企业被称为“法人”
的原因就是其必须单独承担所有的法律责任。
商务谈判就是企业作为法人的一种行为,是一种决策,因此企业必须承担其行为的一切后果,没有推诿和反悔的余地。
因此,谈判是严肃的社会活动,是法人的活动,不能轻视谈判行为中任何一个细节。
当发生经济纠纷和诉诸法律时,谈判的结果,如合同书,将成为法律机构判案中最重要的证据。
因此,企业对于谈判留下的结果不能有任何懈怠,包括合同书的起草、签订、履行、考核及各种信息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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