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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严格按合同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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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谈判双方在平等基础上的约定,而且在履行前和履行中,双方都会按这样的约定进行准备和行动,并对其结果及后续工作做好进一步的规划和打算。
同时,合同双方又是单独的行为实体,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除了合同规定的内容外,其他行为都不受其制约和干扰。
因此,双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中的约定执行,凡是没经过合同各方共同认可的改变,不论出于什么目的,都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在合同争议中也得不到支持。
这一点在订立合同时要注意,在履行合同时更要时刻加以关注。
【案例11-3】好意改变合同内容[1]
我国某土产进出口公司对新加坡出口一批红枣,国外来的信用证规定为三级品。
交货时,土产公司因库存三级红枣缺货,就改成了二级货,发票上注明:二级红枣,价格照旧,即按原来三级货计价。
土产公司原以为所交付的货物品级较原定的为高,而价格不变,对方不会有任何异议。
但是,事实恰好与他们预料的相反,因国际市场行情不好,商品价格下跌。
买方收到上述单据之后,称无法接受我方的二级货,认为土产公司违约,没有按照合同规定发货,而提出索赔要求。
案例分析:
土产公司只根据主观认识改变了供货的品级,最后遭到了指责,似乎有些吃力不讨好。
但仔细思考一下,问题真的不少。
从现象上来看似乎土产公司吃亏了,因为市场变化,正好被买方利用,成就了一次毁约的机会,买方占了便宜。
但从长远来看,即使市场行情没有发生什么变化,土产公司这样做给买方也带来了许多不便。
这次你以二级替代了三级,以后能否每次都这样做呢?显然不可能。
买方不是红枣的最终需求者,他在供应商品时要求商品质量保持稳定,以及质量和价格相匹配。
而这次卖方以二级品的质量代替了三级品后,买方的处理就很困难了,他作为卖方在供应中是提价还是保持原价是十分为难的问题。
【案例11-4】双方擅自改变合同的行为[2]
1997年5月,A市商贸公司(以下简称A)与B市农业生产资料综合门市部(以下简称B)就购销建筑用钢材一事签订了书面购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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