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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何为“好”
和“坏”
,何为“应该”
和“不应该”
,所蕴含的前提是,个人缺乏理解和形成好坏善恶的能力,它必须等待某种外在的权威来启发和“指导”
,使之知道人生的目的和意义,这种观念等于把生命个体贬为“不知好歹”
的“白痴”
,它表面上欲提升人的尊严,但实质恰恰是每个人尊严的丧失。
“不受强制的自由”
、“以偶然性为前提的创造”
、“无原则的价值论”
,这三者构成理解“个体我在”
生活目的三个彼此紧密联系的方面。
它最常遭到的批评是,这种观点把“个人”
与“社会”
割裂开来,使得个人成为了脱离社会的“抽象幽灵”
,它将导致一切“公共性”
与“普遍性”
的崩溃,会导致个人“无法无天”
的“唯我主义”
与“个人主义”
。
在我们看来,这种批评的错误在于混淆了个人生活与公共生活的边界。
我们并不否认社会公共生活的必要性和价值,也不否认个人与社会之间的重要关联,我们想强调的是,即使如此,在社会公共生活之外,个体生命有着不能被普遍性权威所穿透的私人生活空间,有着不能被归结和还原为普遍性“公共生活”
的、专属于个体自我的“剩余者”
,有着不能被共同体的“绝对伦理”
所规定的选择权利,倘若这一点被完全遮蔽和剥夺,那么,个人将不复有安身立命之处。
这是个人真正获得其“主体性”
的根本保障,也是个人成为“独立主体”
的真正标志。
[1][英]伯林:《反潮流:观念史论文集》,冯克利译,译文出版社2002年版,第3-4页。
[2][德]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陈嘉映、王庆节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271页。
[3]同上书,第385页。
[4]同上书,第2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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