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才一秒记住【畅想小说网】地址:http://www.cxtra.net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结果。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
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
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章继续阅读!若浏览器显示没有新章节了,请尝试点击右上角↗️或右下角↘️的菜单,退出阅读模式即可,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