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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名帮助者。
其素质包括:理解学生;信任学生;同情学生。
(三)重视教育实践与体验,注重自我教育
被誉为德国的“教师的教师”
教育家第斯多惠认为,要发展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完全依赖于教师熟练的指导,学校全部工作的成功均依赖于教师道德的提高。
教师希望引导别人走正确的道路,激发别人对真、善、美的追求,使别人的素质和能力提高,自己首先应当发展培养这些优秀的品质。
第斯多惠认为:“教师的主导思想就是促进人类的道德。
教师要把全部精力献给这一高尚的事业,而让这种高尚思想牢固树立在心中。”
[1]
二、德国师德建设的基本做法与经验
德国哲学家、教育家康德曾经说过,“有两种东西最能深深地震撼我们的心灵:一是我们头顶灿烂的星空;二是我们心中崇高的道德准则。”
德国是一个既具有科学又具有人文精神传统的国家。
而这种人文精神的传统又充分体现在教师身上和教师教育的要求中。
(一)作为国家公务员的教师应履行的基本义务
在德国,教师原则上均为国家公务员。
从录用的个人条件看,教师被确定为国家公务员,必须忠于宪法,必须达到规定的培训程度。
从录用的客观条件看,要根据需要录用,有必备的经费支持。
教师作为国家公务员要承担的义务是:第一,国家政治方面的义务,教师具有忠诚的义务;宣誓的义务;无党派的义务;政治活动的温和节制的义务;禁止罢工,等等。
第二,职位工作的义务,教师要有尽职的义务;正常的工作时间;无私的义务;服从的义务;保密的义务;善待公民的义务,等等。
(二)从教师职业的具体服务要求看应承担的责任
教师作为国家公务员,对教学及托付给他们的学生负有直接的教育责任;教师的职务要求他们在自我责任和教育自由的基础上,对学生进行教育、教学、咨询和评价;教师为履行其任务,必须同学生的监护人进行充满信任的合作;教师通过执行法律规定、管理条例、教育大纲和教学计划以及学校督导部门的具体文件规定等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要保持政治中立;教师应该在教学范围内促使学生得到发展。
在2004年新出台的德国教师教育标准中更加强调:
(1)教师要了解学生的社会与文化生活条件,以便在学校内部去影响其个人发展。
(2)教师要向学生传授一定价值观与人生准则,并帮助学生形成自主判断和自主行为能力。
(3)教师能够为共同学习创设和谐环境,能够与学生面对面交流自己的感受与情感,又能从教育角度反思并利用情感交流的结果。
(4)教师要认识到教师职业的特殊要求,能将职业理解为是负有特别责任与义务的公职。
(5)认识教师的重要职业任务,需要终身学习。
[1][德]第斯多惠.德国教师培训指南.袁一安,译.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0: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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