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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京师警察厅拟订取缔羊肚作坊规则》(1925-03-05),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J181-018-02778。
[67]《取缔剔肉骨作坊规则》(1924-12-23),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J181-018-00224。
[68]《谨防吃着瘟猪肉》,载《晨报》,1921-08-01(3)。
[69]《烂肉摊应取缔》,载《晨报》,1920-06-05(6);益公:《谈羊肉铺》,载《晨报》,1926-02-21(6);《伤害人畜之马肝铺》,载《晨报》,1924-06-30(6);《京话日报载有碍卫生新闻一则》(1925-09-20),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J181-018-03550。
[70]史梅定主编:《上海租界志》,第499页。
[71]屠诗聘主编:《上海市大观》,上海:中国图书集志公司,1948年,第11页。
[72]《北京城没有屠兽场》,载《晨报》1925年8月14日,第7版。
[73]《设立屠场》,载《大公报》,1906-12-06(4)。
[74]《设立屠场》,载《大公报》,1906-12-06(4)。
[75]《内城左厅招办屠兽厂》,载《京报》光绪三十三年六月初四,“本京新闻”
。
转引自路彩霞:《清末京津公共卫生机制演进研究(1900-1911)》,209页。
[76]京都市政公所编纂:《京都市政汇览(中华民国三年六月至七年十二月)》,226页。
[77]《京师警察厅卫生处关于请将孙致灏在京师设立屠宰场筹备处传案讯明的函》(1921-01-15),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J181-018-13124。
[78]《检验屠宰所将成立》,载《晨报》,1924-11-29(6)。
[79]《函京师警察厅为关于设置规模完备之屠宰场仍应会商办理请查照见复由》,载《市政月刊》,1926(2、3),15页。
[80]《屠宰场规则(1928年)》《屠宰场规则施行细则(1928年)》,见张在同、咸日金编:《民国医药卫生法规选编(1912-1948)》,31~33页,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1990。
[81]《关于卫生事项·废止招商承办屠宰场办法并厘定官办五项原则》,载《北平市政府行政纪要》,1934(2),135页。
[82]《本市改良屠宰,官厅注重公共卫生》,载《北平朝报》,1928-12-21(7)。
[83]《不洁肉食取缔办法,设立屠宰场,并施行查检》,载《北平朝报》,1929-0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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