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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综合经济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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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区划是根据社会劳动地域分工的规律、区域经济发展的水平和特征的相似性、经济联系的密切程度,或者依据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目标与任务分工,对国土进行的战略性区划。
一、经济区划原则
中国划分经济区的主要原则是经济原则,其内容是:国民经济全面发展与充分发挥地区经济优势相结合。
划分经济区时要从总体利益出发,结合地区经济发展的需要,通过全国的和地区的综合平衡,合理地确定地区经济专业化发展的规模和综合发展的程度。
地区经济的现状与远景发展相结合。
划分经济区要从历史上已经形成的社会劳动地域分工的特点出发,充分考虑各地区经济发展的现状,并以对全国和各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科学预测为划分依据。
地区经济中心与其经济吸引范围相结合。
经济中心即全区生产、交换、消费等经济活动最集中的城市,是地区经济联系的枢纽,对周围地区具有经济上的吸引力。
结合交通运输条件正确估算经济中心的经济吸引范围是划分经济区的重要依据。
经济区划要与国民经济计划管理体制相适应,以利加强对宏观经济的计划指导。
充分考虑建立外贸出口基地和发展国际分工合作的需要,利用国际市场促进国内各地区的经济发展。
此外,划分经济区还要考虑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态原则,有利于民族自治和发展的民族原则,国防建设的需要以及促进合理的国际分工发展。
二、全国经济区划概况
中国经济区划经历过一个漫长的演变过程。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央将全国划分为东北、华北、西北、华东、中南、西南六大行政区,同时也是经济区,其职能之一是促进各行政区内各省(市、区)的分工与协作。
但这一划分很快就遭到摒弃,改之以“两分法”
,即将全国划分为沿海与内地。
1954年又建立了东北、华北、华东、华中、华南、西南、西北七大经济协作区。
1961年,华中区与华南区合并为中南区,全国划分为六大经济协作区。
“七五”
时期,《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的建议》中提出,要“正确处理中国东部、中部、西部三个经济带的关系”
,由此提出东、中、西三大经济带。
与此同时,为了揭示中国不同层次的社会劳动地域分工的规律和特点,又将全国划分为十大经济区,即东北区、华北区、华东区、华中区、华南区、西南区、西北区、内蒙古区、新疆区、西藏区。
“九五”
期间又形成七大经济区,即东部地区、环渤海地区、长江三角地区、东南沿海地区、中部地区、西南和东南部分省区、西北地区。
1984年5月,在“中国经济发展中的地区发展战略研究”
学术研讨会上,经济学家于光远先生发表了中国经济区域划分的看法,按400mm的等降水量线把中国划分为西部和北部、东部和南部两半,并且从人口、经济发达程度等诸多方面进行辅证,支持其两分法。
1985年8月,在兰州举行的“中国西部地区经济发展讨论会”
上,与会学者将内蒙古、新疆、宁夏、陕西、甘肃、青海、西藏、广西、云南、贵州和四川界定为西部地区,至此“西部地区”
、“西部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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