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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引黄灌区外围,土地面积辽阔,人口密度小,有发展扬黄灌溉的有利条件。
1983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政府确立了“以川济山,山川共济”
的扶贫方针,决定实施“吊庄移民”
工程。
同年3月,决定在川区的永宁、平罗、中宁以及当时的中卫县有开发条件的荒地上吊庄移民,批准了泾源县在永宁县芦草洼,隆德县在平罗县潮湖分别建立吊庄移民基地。
5月份,又确定当时的固原县在中卫、中宁交界处的大战场建立吊庄移民基地。
1986年2月,在总结吊庄开发建设初步经验的基础之上,又决定以多种形式建设吊庄,批准西吉县在中卫南山台子,彭阳县在中卫长山头,海原县在当时的陶乐县月牙湖,盐池县在灵武县狼皮子梁建立吊庄。
十年的吊庄移民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之后,1994年自治区又决定实施“1236”
工程,在土地资源丰富的红寺堡等地大规模移民。
1996年以来,江苏、福建两省与宁夏东西合作对口帮扶建立了华西村、闽宁村等吊庄移民点。
截至1998年,宁夏通过各种形式的吊庄移民共迁移人口28.3×104人,在引黄灌区边缘和扬黄灌区建立起20余处吊庄,迁移人口的脱贫率达到94%,并通过吊庄财政收入、粮食回流、科技传播、文化反哺等多种渠道对宁南山区的整体脱贫做出了重要贡献。
吊庄移民从本质上讲是为解决宁南山区贫困人口的贫困问题,由政府倡导和组织在北部引黄灌区建立新的生产、生活基地。
充分利用其生产、生活的优势条件进行的人口迁移工程,是宁夏协调区域经济发展、反贫困的一项创新。
吊庄建设阶段,吊庄点(区)的移民隶属关系不变,由迁出县建立临时政府统一领导开发建设和生产、生活安排。
一定时期内不收原承包土地,三年内允许两头有家,可以随时返迁,来去自由。
三年到期后,根据移民个人意愿脱掉一头。
新社区基本建成后,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移交吊庄所在县。
事实证明,这种用吊庄形式过渡的移民,政府给移民以充裕的选择时间和适应期,使之无后顾之忧,减轻了移民的心理压力,使政府的意志变成了移民的自觉行动,既调动了移民的主观能动性,提高了迁移的巩固率,又保证了吊庄移民、新灌区的开发取得综合成效。
二、生态移民阶段
2001年,原国家计委发布的《关于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实施意见》中指出,在西部地区开展易地扶贫搬迁试点,是在新形势下探索新世纪扶贫工作的新途径,也是促进西部地区生态环境改善的一个有益尝试。
通过试点,在解决部分贫困群众脱贫和恢复改善迁出地生态环境的同时,积极探索、总结开展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主要形式、基本特点、主要方法和经验教训,为今后的推广打好基础。
该《意见》将生态建设上升到与易地扶贫同等重要的位置。
此后,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也颁布了《关于实施国家易地扶贫移民开发试点项目的意见》。
这一纲领性文件的颁布,标志着宁夏移民工程由吊庄移民阶段步入了生态移民阶段。
生态移民的来源主要是六盘山水源涵养林区、重点干旱风沙治理区和水库淹没区的贫困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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