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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维珍唱片公司的整个生命历程中,我们以从未失去一支乐队而自豪,因为我们总是在出版几张专辑后重新谈判。
不过,讽刺的是,在跟麦克·欧菲尔德重新谈判时,我反应太慢,差点失去他。
如果对一支新乐队好好加以培养,通常他们的第三张或第四张专辑是最有价值的,这一点至关重要。
人类联盟乐队是最好的例子之一,他们已经在维珍做了两张专辑,一张比一张卖得好,随后他们的第三张专辑《挑战》终于获得突破,成就非凡,卖了200多万张。
我们最不希望在出了两张专辑后失去他们,看着他们跟其他唱片公司获得成功。
我们在签下艺人之后,会很快设法扩充合同。
虽然我们会为此牺牲掉两三个百分点的版税,但跟合同末尾增加两张专辑带来的潜在收益相比,这不过是微不足道的让步。
从一开始,西蒙和我就试图把维珍定位为国际公司。
因此,我们一直坚持的第二个原则就是:将艺人作品的全球版权融入我们的合同。
我们会提出,如果他们利用在维珍获得的成功,跟其他公司签约并畅销海外,那么,我们就没多大的动力在英国为他们宣传。
我们的最后一个谈判要点是:确保维珍不仅拥有乐队本身的版权,而且拥有乐队单个成员的版权。
有时候很难定义一支乐队,例如,滚石乐队显然包括米克·贾格尔、基思·理查兹、比尔·怀曼、查理·沃茨,但另外一些成员却来来去去。
最终,唱片业把滚石乐队定义为“米克·贾格尔及其他三人”
。
有些乐队解散后,成员各自取得了成功。
创世纪乐队或许是这方面最典型的例子,彼得·加布里埃尔和菲尔·科林斯离开乐队之后,名气都比以前待在乐队中更大。
我们必须确保维珍不会在签下一支乐队后只获得一个空壳,而其首席吉他手却作为独奏艺人在其他唱片公司获得成功。
此外,我们还发现另一个重要事实:如果我们确实想要一支乐队,就必须不惜一切代价签下他们。
一位艺人若是属于其他唱片公司,其成功就跟我们毫无关系。
经营唱片公司的部分秘密就在于积累势头,要不断签下新乐队,不断让他们获得成功。
一支惹人注目的乐队即使会让我们遭受亏损,也会带来其他无形的好处,如吸引别人跟我们签约,或者为我们的新乐队提供在电台播放的机会。
抱着这些原则,维珍开始以麦克·欧菲尔德的成功为基础,签下新的乐队。
他们中绝大多数必然会失败。
我们仍然只给自己发一点点工资,我们所有人仍然互相依赖,我们把《管钟》赚来的钱全都投资到新艺人身上,扩大我们的公司。
克里斯滕和我已经结婚两年,但我们却很难相处,最终我们决定离婚。
1974年,虽然没有正式离婚,但我们分开了,同时维珍唱片公司也开始碰到问题。
1974年8月,麦克·欧菲尔德的第二张专辑《赫吉斯特山脊》刚发行便飙升至排行榜首位。
由于《管钟》仍然名列第二,因此公司财源滚滚。
但是,维珍面临一个危险——有可能被当作麦克·欧菲尔德的唱片公司。
尽管麦克拒绝亲自做任何宣传,但他的唱片销售量如此之大,让其他所有人都黯然失色。
从1974年到1976年,麦克·欧菲尔德是我们唯一的超级明星。
在这个相当尴尬的时期,维珍试图跟“10cc”
“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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