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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又与意大利语之Discorso同出于拉丁语之Discursus,与希腊语之Logos皆有言语及理性之两义者也。
其在德意志语,则其表理性也曰Vernunft,此由Vernehmen之语出,此语非但听字之抽象名词,而实谓知言语所传之思想者也。
由此观之,古代二大国语及近世三大国语,皆以思索(分合概念之力)之能力,及言语之能力,即他动物之所无而为人类之独有者,谓之曰理性、Logos(希)、Ratio(拉)、Vernunft(德)、Raison(法)、Reason(英)。
而从吾人理性之思索之径路,则下一判断,必不可无其理由。
于是拉丁语之Ratio、法语之Raison、英语之Reason等,于理性外,又有理由之意义。
至德语之Vernunft则但指理性,而理由则别以Grunde之语表之。
吾国之理字,其义则与前者为近,兼有理性与理由之二义,于是理之解释,不得不分为广义的及狭义的二种。
(二)理之广义的解释
理之广义的解释,即所谓理由是也。
天下之物,绝无无理由而存在者。
其存在也,必有所以存在之故,此即物之充足理由也。
在知识界,则既有所与之前提,必有所与之结论随之。
在自然界,则既有所与之原因,必有所与之结果随之。
然吾人若就外界之认识,而皆以判断表之,则一切自然界中之原因,即知识上之前提;一切结果,即其结论也。
若视知识为自然之一部,则前提与结论之关系,亦得视为因果律之一种。
故欧洲上古及中世之哲学,皆不区别此二者,而视为一物。
至近世之拉衣白尼志始分晰之,而总名之曰充足理由之原则,于其《单子论》之小诗中,括之为公式曰:“由此原则,则苟无必然,或不得不然之充足理由,则一切事实不能存在,而一切判断不能成立。”
汗德亦从其说而立形式的原则与物质的原则之区别。
前者之公式曰:“一切命题,必有其论据。”
后者之公式曰:“一切事物,必有其原因。”
其学派中之克珊范台尔更明言之曰:“知识上之理由(论据)必不可与事实上之理由(原因)相混。
前者属名学,后者属形而上学;前者思想之根本原则,后者经验之根本原则也。
原因对实物而言,论据则专就吾人之表象言也。”
至叔本华而复就充足理由之原则,为深邃之研究,曰:“此原则就客观上言之,为世界普遍之法则;就主观上言之,乃吾人之知力普遍之形式也。”
世界各事物,无不入此形式者,而此形式,可分为四种:一、名学上之形式。
即从知识之根据之原则者,曰既有前提,必有结论。
二、物理学上之形式。
即从变化之根据之原则者,曰既有原因,必有结果。
三、数学上之形式。
此从实在之根据之原则者,曰一切关系,由几何学上之定理定之者,其计算之成绩不能有误。
四、实践上之形式。
曰动机既现,则人类及动物,不能不应其固有之气质,而为惟一之动作。
此四者,总名之曰“充足理由之原则”
。
此四分法中,第四种得列诸第二种之形式之下,但前者就内界之经验言之,后者就外界之经验言之,此其所以异也。
要知第一种之充足理由之原则,乃吾人理性之形式,第二种悟性之形式,第三种感性之形式也。
此三种之公共之性质,在就一切事物而证明其所以然,及其不得不然。
即吾人就所与之结局观之,必有其所以然之理由;就所与之理由观之,必有不得不然之结局。
此世界中最普遍之法则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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