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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票据法(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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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票据权利

(一)概念和类型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请求主债务人(付款人或承兑人)支付票据所载金额的权利。

《票据法》规定持票人最基本的权利是请求付款人按票据金额支付款项。

付款请求权是票据的第一次权利,实践中人们常称其为主票据权利。

追索权是指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受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或有其他法定事由请求付款未果时,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及其他有关金额的权利。

由于这一请求是在第一次请求未果后的再次请求,所以将其称为第二次请求权。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1.取得方式

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主要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

原始取得包括发行取得与善意取得。

继受取得包括依背书转让取得和依民事权利转让取得,如赠与、继承、税收等。

2.取得条件

取得条件包括取得手段合法、主观善意、支付对价。

因此,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票据的取得是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的,该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案例分析

张某盗得面额1万元的汇票一张,将其赠送给王某,王某不知该汇票系张某盗窃来的,王某持票向付款人请求付款时,付款人能否拒付?

解析:王某取得票据主观善意、手段合法,但没有支付对价,该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前手张某盗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付款人能够拒绝付款。

3.票据权利的消灭原因

票据权利的消灭原因有付款、票据时效期间届满、追索义务人清偿票据债务及追索费用、票据记载事项欠缺、保全手续欠缺等。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持票人对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4.票据权利的瑕疵

(1)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票据伪造是指票据签章的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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