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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奴等等,“伊斯兰国”
都有所规定。
“伊斯兰国”
甚至还在他们那制作精良的宣传刊物《达比克》(Dabiq)里详细论述过他们的行径。
他们的领导者在叙利亚的据点和伊拉克的藏匿点中花了数个月的时间制作奴隶贩卖的计划,运用他们自己的宗教解释辨别其中哪些行为合乎或是违背教法。
计划停当之后,他们就会将之传达到“伊斯兰国”
各处,以便让每一名武装分子都遵循这份残忍的计划行事。
他们还把贩卖女奴的计划公之于众,从“伊斯兰国”
所谓的“研究和教法部”
印制的宣传手册里,这一计划的全部细节皆可一览无余。
而无论是“伊斯兰国”
的所作所为,还是他们在宣传材料中冰冷的描述,都足够使人感到面目可憎。
他们自诩严守《古兰经》教诲,仿佛觉得他们的一切野蛮行径和其他国家制定法律一样,都是自然而然,无可指摘的行为。
按照他们宣传手册上的描述,只要女奴的主人愿意,女奴便可以拿去作为商品出卖,或者赠予他人,因为“女奴仅仅是财产的一部分”
。
若是某个女人的子女年纪尚幼,那么母亲和子女就可以互相保全,这也就是迪玛尔和艾德琪被允许留在索拉格的原因。
至于像马利克那样年纪稍长的子女,则必须与母亲分开。
“伊斯兰国”
还为女奴怀孕或者女奴主人死亡的情况作出了规定:女奴一旦怀孕,就不能被出让;而若是女奴主人死亡,女奴将作为他“生前财产的一部分”
分配给继承者。
“伊斯兰国”
的宣传手册上还写明,即使某个女奴尚未成年,只要被认定为“性征成熟,可供**”
,其主人就可以合法与之进行**;而即使是被认为尚未成熟的女奴,其主人也可以对其进行“任何**以外的取乐行为”
。
“伊斯兰国”
这些法律的法理依据,来自他们精心从《古兰经》以及中世纪伊斯兰教法中选取的一些条文。
他们删去了对自己不利的内容,并且要求所有“伊斯兰国”
的追随者将其奉为圭臬。
他们制定的法律读来足够使人心惊肉跳,然而“伊斯兰国”
的成员并不知道的是,这些兽行的始作俑者并非他们自己。
历史上将强奸用作战争武器的例子比比皆是。
当时的我绝想不到,自己的遭遇和千里之外的卢旺达女性们极为相似,事实上,在这一切遭遇之前,我甚至不知道世界上还有一个叫卢旺达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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