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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宇文泰、蘇綽以來,北朝君臣大體均能注意吏治。
隋承其風而弗替。
帝受禪,楊尚希上表,以為:「今郡國倍多於古,或地無百里,數縣並置;或戶不滿千,二郡分領;人少官多,十羊九牧。
」帝嘉之,遂罷天下諸郡。
時剌史多任武將,不稱職,柳彧上表諫,多為罷免。
又制刺史不督軍,別置都尉,使軍民分治。
又使彧持節巡河北五十二州,奏免長吏臟汚不稱職者二百餘人。
開皇三年,長孫平為度支尚書,奏令民間立義倉,自是州里豐衍。
其他長吏,多有吏幹惠政,為當時所稱。
如歧州刺史梁彥光、相州刺史樊叔略、新豐令房恭懿等。
惟惜隋史遺闕,不能詳載。
如劉仁恩、韓則等見張煚、高構諸傳。
又如蘇威之責五品不遜,立「餘糧簿」,威好立條章,每歲責民間五品不遜,或答云:「管內無五品家。
」又為「餘糧簿」,欲使有無相贍,時議以為煩迂,罷之。
威嘗謂:「江南人有學業者,多不習世務」,此可見當時南、北學風之異也。
辛公義、劉曠之聽訟,公義露坐獄中以聽訟,訟者繫獄,則宿聽事,不歸寢閣。
曠則稱說義理,曉諭訟者,而不決其是非。
王伽之縱囚,伽罷遣防送卒,縱流囚李參等七十餘人,與約期至京,曰:「如致前卻,當為汝受死。
」參等皆如期。
至唐太宗縱囚,亦承此等風氣而來也。
此等儼如在王莽、光武之世。
自非社會經學儒術流行既久,不能有此。
當時如牛弘、薛道衡、李諤、高熲、李德林、蘇威之徒,皆以學人而通達政術。
裴政定律,尤為後所依用。
宇文、高氏之世,死刑有五,曰磬、絞、斬、梟、裂;又有門房之誅。
隋律死刑斬、絞二者;非謀反大逆無族刑;改鞭曰仗,改杖為笞;定笞、杖、徒、流、死五等。
若知隋代學風世化如此,則吏治之漸上軌道,自不足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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