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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看到了霍布斯的影响是多么巨大。
我们看到,即便是康德(就其自由观而言,他基本上是一个自由意志论者)也做出了让步,接受了这样一种观点:对我们所理解的自由和自由行为,我们还没有建立起一套理论知识。
不过要注意,康德在思考行为和它的目标方向时,仍然在使用传统的、前霍布斯式的术语。
根据康德的观点,人们是自由地设定自己的目标的。
我们的目标不是由“自然”
强加给我们的,也不是由被动动机的因果律作用强加给我们的。
目标是一个自由选择的对象,而选择的表征则决定了它是一个行为(通过这一行为,目标产生了)。
因此,每一个行为都有它的目标。
既然没人能够在不把自己选择的东西当作目标的情况下设定目标,那么,任何行为的目标都是行为主体的自由行为,而不是自然的结果。
康德的立论就是这样的。
自由行为的内涵包括我们最初对一个目标或目的的自由设定。
自愿性自由则源于这种设定目标的自由。
正是通过目标的自由设定和自由决定,才产生了“对象”
(意欲行使已决定的自愿行为)。
基于实践理性的概念,我们可以证明康德关于自由行动的概念是正确的。
但是,我们行使自由时所凭借的行为,并不需要像康德所设想的那样,是某种尚未建立起理论的东西。
对于以实践理性术语来阐释的行为,没有什么是不可知的,也没有什么是玄奥神秘的。
我们只相信那些明显正确的关于行为理性的主张,以及所有明白行为内涵为何物的人都认同的理论。
行为是目标导向的事件。
使行为成为目标导向事件的原因,是行为的合理性,无论行为被视为明智的还是愚蠢的,它都依赖于某一目的,而且这一目的还是该行为的真正目标,亦即该行为要达到的目标。
如果一个事件有一个目的,如果它的合理性既取决于该目的是否可取,也取决于该事件的发生能否实现这一目的,那么它就是一个行为。
“决定”
显然很符合这个定义。
因此,所有的决定都是行为。
我们对自由的行使问题有自己的解决方案,这个解决方案至少保证了自由意志论自由一直以来都是可能的。
由于有了基于实践理性的模型,我们不再使用与自由意志论自由不一致的术语来描述行为及其目标方向,行为也不再是由某种被动的、威胁自由的因果力量所促成的——这种因果力量与行为人无关。
行为人所有行为的目标,不再从外部被动地强加给他,并因此以某种方式威胁到他的自由。
相反,这些目标可以通过行为人自己的行为来确定——一个完全不需要前因的行为。
因此,如果正如自由意志论所假设的那样,自由确实依赖于先前的欲望,且对行为人的行为只具有一定程度的因果影响,那就绝不能把自由与有意行为及其构成因素区分开来。
因为,使我们的行为具有可理解性和目标方向的动机,进而使我们的行为成为自由之工具的动机,不再是我们的欲望,而是我们自己的决定,这些决定本身就是自由行为。
正是因为我们有自我激励的自由行为,我们总体的行为自由才成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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