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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这个决定,是必须要执行的决定。
决定的目标方向——行为的基本特征——是内在的。
这可能是理解行为具有哪些内涵的关键,也是理解是什么因素让一个事件成为真正的目标导向行为而不是盲目行为的关键。
基于实践理性的行为模式
在实践中,对有意行为的主流认识,与霍布斯基于自愿的行为模式截然不同,它也就是我称之为基于实践理性的行为理论。
我们已经看到,作为人类,我们具有实践理性这一能力。
我们具备仔细思考或者运用理性来决定如何行动的能力,具备如何根据理性来行动的能力。
也许,我们可以用这一能力来理解行为。
根据霍布斯的理论,行为是先前动机的自愿结果。
与此不同,我们完全可以通过实践理性来理解行为。
从实践理性的视角,执行一项行动就是运用我们的理性能力——以一种实际的或见诸行为的方式来运用。
从这个观点来看,决定出去散步之所以被视为一种有意的行为,并不是因为它是我们自愿为之的事情,或者说某一先前欲望的结果,而是因为,这一决定是我们对理性能力的一种特殊而独特的运用。
何者使得决定成为对理性的运用,而且是对理性能力的实际运用?回答这个问题,要明确决定有哪些内涵和外延。
当我做出去散步的决定时,我就是在运用自己的理性能力。
也就是说,当我做出这个决定的时候,可能很好地遵从了理性,也可能违背了理性。
相应地,我的决定既可能是明智的,也可能是愚蠢的。
我认为,当我做出决定时,这种特定的运用理性的模式,就是实际的或者说见诸行为的,因为它具备我论证过的行为的一个显著特征。
行为的这个显著特征就是它的目标导向性。
是哪些因素使得一个决定符合理性?对这一问题的思考可以让我们看到,决定是如何以目标为导向的。
如果我去散步的决定是符合理性的,那么,首先,散步必须确实是一件值得去做的事情。
关于做某件事的决定是否理性,主要取决于决定去做的事情是否明智,即它是不是一件值得去做的事情。
不过,这还不够。
其次,去散步的决定还必须具备足够的可能性,即必须能确保我真的可以去散步。
这就是为什么理智、理性的人不会做出无法付诸实施的决定。
既然决定的意义在于把决定落实为行为,那么,如果一个决定很难落实为具体的行为,我们就不应该做出这一决定。
我可以十分理智地希望,自己在晚年可以做一些有益而且有趣的事情,而不是饱食终日、无所事事。
但是,如果现在做出的这一关于在将来充实地度过老年生活的决定,不会产生任何实际结果的话,那么这一决定就是没有意义的。
例如,考虑到自己距离老年还有很长一段时间,我现在所做的任何决定,对我老年时的行为都不会有什么影响。
把决定与另一种完全不同的动机进行比较(这种动机是直觉的、被动的)就会发现,我们通常不会把这一动机视为自我决定。
比如,把决定与单纯的欲望进行比较,欲望的目标导向和决定的目标导向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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