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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欲望在本质上却是不切实际的。
欲望指向的东西,仅仅是可取的事物,而不是必定要实现的目标。
因此,期望某事发生的愿望是否合乎理性,并不取决于该愿望能否促使该事件发生。
我可以期望英格兰队赢得世界杯,而且是非常理智地期望,不过同时我也知道,我的这个愿望对英格兰队是否真的赢球不会产生任何影响。
有了这样的认识,我可能做出的唯一的不理性行为就是:决定英格兰队将赢得世界杯。
正如之前所提到的那样,我接下来要讨论的就是一个有意为之的行为模式,这一模式是基于实践理性,而不是基于自愿的。
基于实践理性的行为模式是把有意行为定义为对理性的实际运用,而不是先前欲望的自愿结果。
因此,行为可以完美地采取的一种形式就是形成理性反应和理性运用的动机,即做出采取某一行动的决定。
决定可以是非自愿的,但决定仍然可以与它的目标联系起来,即所决定的行动实际上是一个目标,就像任何其他行为一样,决定是为了达到这个目标而做出的。
我们不再把行为描述为一种结果,而是一种运用理性的方式。
区分行为的不再是一种特殊的原因,而是一种特殊的理性。
霍布斯的行为理论认为,所有的行为都是从外部获得目标的,是从作为被动动机原因的先前欲望的对象中获得目标的。
霍布斯否认行为可以独立于先前的原因,否认行为可以从内部获得其目标和方向。
因此,霍布斯的理论否认行为本身具有目标和方向。
然而,一旦我们在基于实践理性的语境中来理解行为人,事情就变得完全不同了。
有意行为现在可以作为一种非自愿动机而发生,或者作为关于某一行动的决定而发生。
这一决定从内部获得目标方向,即不是从先前的欲望,而是从其自身的目标中获得方向。
这些具有内在目标导向的决定以及意图的形成,可以让它们所激发的自愿行为也具有目标导向性。
我去报刊亭的决定促使我穿过马路。
这个决定的目的和目标——我到达报刊亭——也会被它所激发的过马路这一自愿行为所具有。
这意味着,在每一个阶段,我做事情的目标,不是来自命运强加给我的消极愿望,而是来自我自己的所作所为。
我所追求的目标,是由我追求目标的决定所产生的。
我可以成为自己目标或目的的自由创造者。
其结果就是把行动的目标方向与消极动机(如欲望)分离开来。
我们不再需要诉诸先前的欲望来为我们的行为找到目标。
我们行为的目标可以很简单:自由而积极地执行我们所做的决定。
正如我们所讨论过的,在传统的道德理论看来,我们确实是自己目标或目的的自由创造者。
传统的道德理论认为,我们在道德上要对自己的目标和目的负责,而不仅是对我们自愿行为的结果负责。
常识也持同样的观点:我们批评他人,原因是他们自私自利,做事以有私利可图为目标,既不考虑自己的真正利益,也不考虑别人的利益。
基于实践理性的行为模式支持这一道德常识。
这一行为模式解释了我们的目标或目的为什么是我们自己的行为,而不是由我们的欲望外在地强加给我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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