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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合同认可审定条款
有些合同涉及合同各方以外的组织或主管部门,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才生效,因此在合同条款中就必须增加认可审定条款。
有以下三种情况。
(1)涉及政府主管部门。
例如与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地区规划、政策界限等有关的合同要在条款中明确“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经×××部门审批同意后正式生效”
的内容。
(2)涉及企业高层决策。
有些合同涉及企业根本利益,必须经如董事会这样的最高决策机构的批准,就应该在条款中增加“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报双方董事会,获得批准后生效”
。
(3)授权谈判。
许多谈判不一定由企业法人代表出面,而是授权委托企业的代表参与谈判。
此时,在合同签字生效的时候,应该有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的附件,并在合同条款中注明。
【案例9-8】外贸合同中的保障性条款
国际贸易中的商品交易中存在着许多不确定因素,需要明确履行合同的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索赔
1.卖方对货物不符合本合同规定负有责任且买方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在检验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索赔时,卖方在征得买方同意后,可按下列方法之一种或几种理赔。
a.同意买方退货,并将所退货物金额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偿还买方,并承担买方因退货而蒙受的一切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码头装卸及监管保护所退货物的一切其他必要的费用。
b.按照货物的质量低劣程度、损失程度和买方蒙受损失的金额将货物贬值。
c.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和性能的部件替换有瑕疵部件,并承担买方所蒙受的一切直接损失和费用,新替换部件的保质期须相应延长。
2.卖方在收到买方索赔书后一个月之内不予答复,则视为卖方接受索赔。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
1.签约双方中任何一方受不可抗力所阻无法履约,履约期限则应按不可抗力影响履约的期限相应延长。
2.受阻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10个工作日之内以传真方式告知另一方法人代表,并在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事故证明书挂号航空邮寄给另一方认可。
3.如果不可抗力事故持续超过120天,另一方有权用挂号航空邮寄书面通知,通知受阻方终止合同,通知立即生效。
第十七条仲裁
双方对执行合同时发生的一切争执均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解决,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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