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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收入,或者来自公共矿山与财产,或者来自对过境商品征收的关税。
这些收入,有些直接被分发给公民,有些则通过举办公共工程返还给公民。
在城邦的经济政策中,一个重要的方面是富人承担着所谓公益捐献的义务。
而享受这些捐献的,往往是全体公民。
它实际上是国家通过政治手段,调节公民之间财富的分布。
与此相适应,只有公民能够占有土地和不动产,外侨则被剥夺这项权利,而且需要缴纳一定数量的税收。
从政治上看,公民享有担任公职、出席公民大会、参与国家政策制定、执行司法等权利。
城邦公民性质在军事上的表现,就是公民兵制度。
军队的主力是由公民充任的重装兵。
平时他们都是生产者,一旦战争发生,则自备武装和给养,在将军的指挥下参加战斗。
一旦战争结束,军队立刻解散,士兵复归为农民。
所以,希腊军队都属业余性质,负责指挥的将军,同样也是业余的。
所得的战利品,除奉献给神灵的份额外,或者由参战士兵分配,或者归于城邦,城邦再以各种形式返还公民。
这样的军队,其对内镇压的职能相对次要,主要的任务,乃是对外扩张,或者防范其他城邦的扩张。
不过,城邦的居民并不仅仅是公民。
拥有公民权者,一般是出身于本邦公民家庭的成年男性。
妇女和儿童没有公民权。
定居本邦的外侨很难取得公民权。
到希罗多德时代,斯巴达仅让两个外国人取得了公民权。
雅典在公元前6世纪一度对公民权比较宽松,但公元前451年通过公民权法案后,对公民资格的限制日益严格。
甚至公元前403年帮助雅典恢复民主政治的外邦人,最终也未能取得公民权。
除非公民自由人外,在许多城邦还存在所谓的依附者阶层。
在斯巴达,有所谓的边民、黑劳士以及少量的奴隶;在雅典,则是大量的奴隶。
他们的存在,既是城邦经济的要求,也彰显了公民权的重要性。
公民的特权地位与外侨、依附者的无权地位,形成了鲜明的对照,强化了城邦作为公民团体的性质。
四、法治的城邦
在希腊城邦中,既无常备军,也没有维持秩序的治安力量,无论是谁,如果希望他的建议得到尊重或者变成可以执行的法律,只有通过在人民大会上发表演说,将自己的建议详细阐述,并说服全体公民接受。
在变成法律之后,可能还要由建议者具体负责实施。
所以,在希腊城邦中,一个政治领袖既是会发议论的演说家,又是会做事情的行动者,缺一不可。
在这种情况下,他必须严格在习惯和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事,否则将遭到其他公民或者势力强大的家族的控告。
希腊城邦无一例外地都非常重视立法活动,法令基本是公民大会颁布,而且所颁布的法令,在不少国家都勒石公布在城邦内最显眼的位置,以方便全体公民阅读。
由于法律本身重点在于规定公民的权利和官员的义务,在具体内容上,多有限制官员资格和任期以及官员向人民负责的规定。
而监督法律实行的,至少在名义上,是城邦的全体公民。
五、城邦的弱点
以上的论述表明,希腊城邦的公民是一个拥有特权的集团。
在本邦之内,作为公民,他拥有一系列积极和消极权利,这些权利构成了希腊城邦公民不同于专制帝国下臣民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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