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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学未成,不能营生之时,饷项照旧给发。
五年以后,省饷日巨,学堂日增。
十年以后,充兵者可以御侮,则不患弱,改业者各有所长,则亦不患贫矣。
(一)裁屯卫。
漕运一事,种种有名无实,亟应设法变通。
查有漕各省,屯田本为赡运军而设;各卫所守备千总,本为征屯饷押漕运而设。
今日无论折漕与否,运漕皆系轮船,民船运军,久无其人,卫官一无所事。
而屯田屯饷,弊窦尤多。
一卫所属屯田,有隔在别府者,有跨在别省者,卫官并不知其田在何处、数有若干,其册皆在该卫数书吏之手。
至于荒熟丰歉,更无影响可寻,卫官但向书吏索取年例陋规而已。
此等积弊,各省皆同。
臣等查之甚悉,计十年之中,江南、湖北各卫官,以争利谋缺讦讼滋闹之案甚多,谬妄离奇,直不知官场为何事,不文不武,形同赘疣。
若屯田屯饷改归所隶州县征收,则每年丰歉完欠皆有可考矣。
(一)裁绿营。
绿营之无用,自嘉庆初年川、楚教匪之乱而已著,自发、捻之乱而大著。
调派出征,则闻风推诿,其不能当大敌御外侮,固不待言,即土匪盐枭,亦且不能剿捕。
三十年来,以裁汰绿营为言者,不止数十百人。
自光绪十一年,奉懿旨,令裁汰绿营。
光绪二十二年,又奉上谕,裁汰绿营,各省虽已分别裁汰,然现存者尚复不少,合计各省原营额饷挑练加饷岁费饷银饷米马干,照光绪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懿旨绿营兵饷一千五百万两之数核算,此时尚需银一千万两以外,物力艰难,年年巨耗,真不知何所底止也。
裁汰之要义有二:一则宜筹从容消散之方,一则宜筹抵补弹压地方之具。
拟请将各省绿营,不论挑练之兵、原营之兵,分马步战守,限每年裁二十分之一,计百人裁五,统限二十年裁竣。
应裁者每名发给恩饷一年,责成各省督抚藩司。
每年饷银饷米,就现在应发之数,于二十成中扣发一成,其何营应开除几名,令各该营自行按数开除。
惟是此项省出之饷,只能改为养缉勇设警察之费,不能指为充裕库储之计。
盖精练备战之营,只可屯劄省城及要隘重镇两三处,断不宜各处分劄,又蹈营汛之失。
省外府县,亦未便听其空虚,可即以此项省出之饷,酌营缉捕勇营,派赴外府,择要分防。
并设警察之勇,归州县调度,不过改募勇丁,则整顿去留,其权在地方官。
勇可随时裁募,兵可随时更换,于弭乱安民既有实际,而经费可免另筹,此即与新增巨款无异矣。
绿营,清朝常备兵之一。
顺治初年,清廷在统一全国过程中将收编的明军及其他汉兵,参照明军旧制,以营为基本单位进行组建,以绿旗为标志,故名。
又称绿旗兵。
(一)简文法。
约有三端:一曰省虚文。
凡部院文移,外省公牍,多有陈陈相因、无益实政者,有册籍浩繁、无关利弊者,有末节细故、往返驳查、稽延时日者,有循旧具报出结、并无实事者,此类不可殚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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