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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衣裳之治(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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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命为士者,不得乘饰车朱轩,不得衣绣。

庶人单马木车,衣布帛。

观此文,则知古之车服,以为人民行谊之饰,非好为区别,故示民以异同也。

不究其劝勉人民为善之心,第责其区分人民阶级之制,则曰此实不平之事,或愚民之策耳。

衣服之用,有赏有罚,故古代之象刑,即以冠履衣服为刑罚。

《尚书大传》:“唐、虞象刑,而民不敢犯。

苗民用刑,而民兴相渐。

唐、虞之象刑:上刑,赭衣不纯;中刑,杂屦;下刑、墨幪。

以居州里,而民耻之。”

“唐、虞象刑,犯墨者蒙皂巾,犯劓者赭其衣,犯膑者以墨幪其膑处而画之。

犯大辟者,布衣无领。”

象刑,相传上古无肉刑,仅令违法者穿着不同色质的衣巾服饰,象征施以不同刑罚,给予羞辱与惩戒。

荀子尝斥象刑之非。

《荀子·正论篇》:“世俗之类说者曰:治古无肉刑而有象刑。

墨黥(杨注:“墨黥当为墨幪,但以墨巾幪其头而已。”

),慅婴(杨注:“当为澡缨,谓澡濯其布为缨,澡或读为草,《慎子》作草缨。”

),共艾毕(杨注:“共艾未详,或衍字。

艾,苍白色,毕与鞸同”

),菲,对屦,(杨注:“菲,草屡也。

对,当为[imgalt=""class="i;srages092715062758.jpeg"];[imgalt=""class="i;srages092715065358.jpeg"],枲也。”

),杀,赭衣而不纯。

治古如是。

是不然,以为治耶?则人固莫触罪,非独不用肉刑,亦不得用象刑矣。

以为轻刑邪?人或触罪矣,而直轻其刑,然则是杀人者不死,伤人者不刑也。

罪至重而刑至轻,庸人不知恶矣,乱莫大焉。”

按《书》之象刑,与流宥五刑、鞭、扑并举,初非专恃象刑一种。

《书·尧典》:“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

人之知有羞耻者,略加谴责,已惕然自愧,若无所容;其无耻者,虽日加以桁杨桎梏,而无所畏,是固不可以一概论也。

后世犯法者,衣服亦异于常人,殆由古者尝以是为罚,后虽用刑,犹治其制而不废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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