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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之商业,故未可遽目为幼稚矣。
又当时商贾之事,虽专掌于《地官》,而《秋官》复有关于商贾之法。
《周官·朝士》:“凡民同货财者,令以国法行之,犯令者刑罚之。”
郑众《注》:“同货财者,谓合钱共贾者也。”
郑众(?~83),东汉经学家。
字仲师。
传其父郑兴《左传》之学。
世称“先郑”
,以区别于“后郑”
郑玄;又称“郑司农”
,以区别于宦官郑众。
著作已佚。
清马国翰《玉函山房辑佚书》辑有《周礼郑司农解诂》、《郑众春秋牒例章句》。
同货财之法,《经》未详言,疑当别有专条,盖商法之权舆也。
周代关市之财赋,用途有二。
一则供王之膳服;
《周官·太府》:“凡颁财,以式法授之。
关市之赋,以待王之膳服。”
一则养死政之老孤。
《周官·司门》:“以其财养死政之老与其孤。”
而泉府之共国用者,尚不与焉。
《司门》所言,专指死政者之老孤。
案《遗人》之职则泛称老孤。
《周官·遗人》:“掌邦之委积,以待施惠。
……门关之委积,以养老孤。”
古者养老必于学校,门关之财既以养老,度即当时学校之经费。
惟其详不可考耳。
周之泉布,《经》亦不详其制。
自泉府外,司市与外府皆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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