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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律,实始于秦。
按《唐律疏》,魏文侯李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一盗法,二贼法,三囚法,四捕法,五杂法,六具法。
商鞅传授,改法为律。
汉相萧何,更加悝所造户、兴、厩三篇,谓九章之律。
魏因汉律为一十八篇,改汉具律为刑名第一。
晋命贾充等增损汉魏律为二十篇,于魏刑名律中,分为法例律。
宋、齐、梁及后魏因而不改。
爰至北齐,并列名法例为名例,后周复为刑名,隋因北齐更为名例,唐因于隋,相承不改。
此吾国旧律传授之源流。
自宋迄清,亦多沿唐律。
至清季始改定新刑律。
因吾国之习惯,采欧洲之法意,然亦未能尽变旧法也。
)政府立法,恃国民之推行,民力不充,虽有良政府亦无如之何。
民能自立,政府虽强暴压制,亦不能阻其进取也。
吾观秦史,颇见秦民进取之迹。
如:
《汉书·高帝纪》:“诏曰:粤人之俗,好相攻击,前时秦徙中县之民南方三郡,使与百粤杂处。
会天下诛秦,南海尉佗居南方,长治之,甚有文理,中县人以故不耗减,粤人相攻击之俗益止。”
《史记·货殖传》:“蜀卓氏之先,赵人也,用铁冶富。
秦破赵,迁卓氏。
卓氏见虏略,独夫妻推辇,行诣迁处。
众迁虏少有余财,争与吏,求近处,处葭萌。
唯卓氏曰:‘此地狭薄。
吾闻汶山之下,沃野,下有蹲鸱,至死不饥,民工于市,易贾。
’乃求远迁。
致之临邛,大喜。
即铁山鼓铸,运筹策,倾滇、蜀之民。”
由此推之,秦时南越、滇、蜀,皆赖中夏之民为之开化。
尉佗之文理,卓氏之筹策,特其著者耳。
吾国人民之优秀实冠绝于四裔,虽为政府强迫迁徙,亦能自立于边缴。
故秦代谪戍移民之法,虽在当时为暴虐,而播华风于榛狉之地,使野蛮之族皆同化于中县,其所成就,正非当时政府意计所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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