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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儒学案》成书时间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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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儒学案》成书时间的考订,从文献学的角度来说,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然而自清末黄炳垕辑《遗献梨洲公年谱》,明确判定成书于康熙十五年以来,世代相承,俨若定论。
其实细致地检核《明儒学案》以及相关故实,即可发现康熙十五年成书说的若干可酌之处。
以下,谨就此谈一些不成熟的商榷意见。
(一)如何理解黄宗羲说的“书成于丙辰之后”
黄炳垕之所以判定《明儒学案》成于康熙十五年,其立说依据虽未提出来,但从他当时所能见到的材料而言,由于黄宗羲的自编年谱早已毁于水火,因而无非就是《明儒学案》历次刻本卷首的序言,以及录入黄宗羲文集的《明儒学案序》。
在《明儒学案序》中,黄宗羲的确说过:“书成于丙辰之后。”
[1]丙辰,即康熙十五年。
问题在于如何理解这句话。
我们认为,“书成于丙辰之后”
,并不能等同于“书成于丙辰”
。
按照我国的语言文字习惯,作为一个时间概念,“某某之后”
这样一种表达方式,既包括某某本身,也包括其后的一段邻近时间。
关于这一点,日常用语中事例甚多,不难理解。
譬如我们今天常常说的“开工之后”
、“开学之后”
、“开业之后”
等,人们当然不会把它仅仅理解为开工、开学、开业的那一个时刻,或者是那一天。
同样的道理,“书成于丙辰之后”
,既有可能是指丙辰这一年,也有可能是指其后的一段时间,而且后一种可能性也许还要更大一些。
否则黄宗羲当年为什么不直接说“书成于丙辰”
呢?因此,黄炳垕提出的康熙十五年成书说,没有把“丙辰之后”
作为一个语言整体来考虑,就是欠妥当的。
(二)关于《明儒学案》的几篇序
以黄宗羲署名的《明儒学案序》,今天所能看到的,一共是文字略有异同的4篇,即《南雷文定四集》卷一的《明儒学案序》、《南雷文定五集》卷一的改本《明儒学案序》,以及康熙间贾润父子刻本和雍正间贾氏后人刻本的《明儒学案序》和《黄梨洲先生原序》。
两次贾刻本于宗羲序皆以己意作了文字上的增删,雍正本的妄加改窜,尤为大乖原意。
黄宗羲原序云:“书成于丙辰之后,中州许酉山及万贞一各刻数卷,而未竣其事。
然抄本流传,陈介眉以谨守之学,读之而转手。
汤潜庵谓余曰,《学案》宗旨杂越,苟善读之,未始非一贯也。”
而雍正贾氏刻本则改作:“书成于丙辰之后,中州许酉山及万贞一各刻数卷,而未竣其事。
然抄本流传,颇为好学者所识。
往时汤公潜庵有云,《学案》宗旨杂越,苟善读之,未始非一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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