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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规章制度属于试行、暂行或草案,因此应在标题中的文种名称前加上“试行”
、“暂行”
字样,或将“试行”
、“暂行”
加括号写在文种后面。
如《××厂职工奖惩办法(试行)》。
2.省略式标题
有时标题也可以省略制发单位的名称。
如《会计人员职责条例》。
(二)落款
规章制度必须注明制定或颁布的具体时间,以便于贯彻落实。
落款置于标题的下面,标明发布机关和发布日期。
有些重要的章程、条例,在落款中还需标出经过某种会议通过,何时批准。
如《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7年10月21日通过)。
(三)正文
正文一般分章分款写,可分为条款式和分章列款式两种类型。
条款式是指把规章制度的内容逐条,逐项地分别写出来。
分章列款式则是把全文分成若干章节,每章又分为若干条,每条又再分为若干项,各章、项的序数不分章单排,而是按着整个顺序编排。
如某《条例》第一章包括四条,第二章的第一条不能写作“第一条”
,而应接着第一章的第四条写做“第五条”
,依此类推。
正文结构一般由“总则”
、“分则”
、“附则”
三部分组成。
1.总则(开头)
一般内容比较复杂的法规,第一章常常标出“总则”
,其主要是简要说明制定本规章制度的目的和总的要求。
章程则标“总纲”
,说明该组织的性质、宗旨、任务等带有根本性的内容。
总则或总纲之后可再分出若干条来写。
当然,一般比较简单的规章制度,开头部分大都不标出“总则”
或“总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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