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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被动的。
本能的“目的”
(Ziel)在任何条件下都是为了满足,而满足的获得仅能在本能条件下将刺激状态移开。
不过,尽管每一种本能的终极目的保持不变,但却可以通过不同的渠道达到目的。
因此,我们可能会发现本能具有多种相近的、居间的目的,它们之间相互结合或相互交换。
经验还使我们可以说,本能的目的是受到抑制(inhibited)的,这一过程表现为在本能满足获得后,本能便被抑制或被转移(deflected)。
我们可以假设,即使这样的过程也渗透着部分满足。
本能的“对象”
(Object)指本能所指的事物或本能为实现其目的所借助的事物,它们具有最大的可变性,与本能没有根本的联系,只是在使本能满足具有可能性时才与本能联系起来。
本能对象未必是新异的,它也许是主体(subject)自身的一部分。
在本能存在的整个过程中,对象可能会出现多次的变化,本能的移置(displat)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也许会发生这样的事情:同样的对象可以使多种本能获得同时满足,阿德勒将这视为“本能的汇集(stincts)(德语为Triebversg)。
本能与其对象的最密切关系明显地表现为“固着”
(fixation)。
它经常出现在本能发展的最早期,通过对分离(detat)的坚决反对使本能的运动停顿下来。
本能的“根源”
(Quelle)指的是身体过程,它产生于某一器官或身体的某一部分,其刺激以心理生活的本能表征出来。
我们不知道这一过程是否必定具有化学性质,或对其他本能的释放作出反应(如机械的、力量的)。
关于本能根源的研究显然超出了心理学范围,尽管本能完全是由身体原因决定的,而在心理生活中我们却只能通过其目的才能了解它。
关于本能根源的确切知识,对心理学的研究或许并不是不可缺少的,有时其根源是根据其目的推断的。
难道我们可以这样设想:源于身体内的不同本能在作用于心理时,会根据其性质不同而进行区分吗?这就是为何在心理生活中它们以性质不同的方式予以表现吗?这种假设似乎是无法证明的。
我们更喜欢找到更简单的设想就足够了;所有的本能在性质上是相似的,其结果取决于它们所具有的兴奋量,或许还要取决于那一兴奋量的特定功能。
要区别不同本能所产生的心理效果,或许追溯到它们根源的不同就够了。
无论如何,只有在以后的联系中我们才能清楚本能的性质问题意味着什么。
我们会设想有什么本能及有多少本能吗?当然我们有极多的机会做任意选择。
只要符合主题需要,又不超出精神分析的允许范围,那么没有任何理由可以反对一个人使用这样的概念,如游戏本能、破坏本能或合群(gregariousness)本能。
不仅如此,我们还应问自己这样的问题,像这些如此专门化了的本能动机,是否从本能根源上可以做更进一步的切分,这样,只有原始本能——即不能再继续切分的——才具有重要性。
我已经说过,可对这样的原始本能做出两组区分:自我或自我保护本能与性能。
然而,这一设想并不像关于心理器官的生物学目的的设想那样具有必要的先决条件。
它仅是一种活动性(w)假设,有用时才用,若代之以其他的假设,对我们的描述及分类工作几乎无甚区别。
这一假设产生了精神分析的发展过程,起初用于精神神经症,或更确切地讲,是用于“移情神经症”
(癔症和强迫神经症)。
这表明,这些情感的深处存在着性需要与自我需要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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