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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您变成漏斗或者瓶口了,监狱里的冤案都要从您这儿流出来啦。”
律师笑着说,“冤案可是太多了,您管不了。”
“不,这可是一件怪事呀。”
聂赫留朵夫说过这话,便把这宗案子的实情简要地说了说。
有一个村子里的人聚在一起读《福音书》,有一个当官的来把他们赶散了。
下一个礼拜天他们又聚在一起,当官的就派了警察,写了公文,把他们送交法院。
法院侦查官审问了他们,副检察官写了起诉书,高等法院批准起诉,就把他们送交法庭受审。
副检察官对他们起诉,桌上放着物证——《福音书》,于是他们被判处流放。
“这事真是骇人听闻。”
聂赫留朵夫说,“难道真有这种事儿?”
“您究竟觉得哪一方面奇怪?”
“这事儿处处都奇怪;比如,警察奉命办事,我是理解的,可是写起诉书的是副检察官,他总是有知识的人呀。”
“我们总是以为检察官和一切司法人员是一种新人、自由派的人,这就错了。
他们就算原来是这样的人,可是现在完全不同了。
这是一些官僚,关心的只是每个月的二十号[2]。
他们领薪水,盼望薪水多一点儿,他们的全部准则就在于此。
他们要控告谁就控告谁,要审讯谁就审讯谁,要判谁的罪就判谁的罪。”
“一个人因为同别人一起读《福音书》,就要被判处流放,难道有这样的法律吗?”
“只要能证明他们在读《福音书》的时候敢于不按规定向别人讲解《福音书》,因而违反教会的阐释,就不仅可以流放到不太远的地方,而且可以被送去服苦役。
当众诋毁东正教,按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可以判处终身流放。”
“这不可能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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