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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善为国者,赏不过而刑不慢。
赏过则惧及**人,刑慢则惧及君子。
与其不幸而过,宁过而赏**人,毋过而刑君子。
故尧之刑也,殛鲧于虞而用禹;周之刑也,戮管、蔡而相周公;不慢刑也。”
[129]不滥刑是担心伤害君子而造成不可挽救的过错。
其三,刑罚从简,即不要法网太密,使民无措手足。
老子曾说:“法令滋章,盗贼多有。”
认为法网越密,盗贼越多。
如果逆向推理的话则是:法网越疏,盗贼越少。
《吕氏春秋》虽然也反对繁刑苛法,但与老子的理由却不尽相同。
它考虑的是人的能力有限,要求越多,标准越高,越难以做到,“令苛则不听,禁多则不行”
。
百姓不能完全遵从法令,法令也不能贯彻到底,结果不是百姓身陷法网,就是禁令废弛,使刑罚丧失积极意义。
《吕氏春秋》认为,德义与赏罚不是独立并行关系,两者之间是一种相互依赖、相互促进的关系。
首先,赏罚之威不能独行,必须以德义之道为依托。
治国不能单纯依赖于赏罚之威,如没有立足于德义之道,“威愈多,民愈不用”
,“故威不可无有,而不足专恃”
[130]。
赏罚之威必须依托于爱民利民心才行得通,如果没有爱民利民之心而单凭赏罚,“不得其道,而徒多其威”
,必遭失败,国亡身绝。
其次,赏罚也能助成德教。
《吕氏春秋》认为,人主如果正确使用赏罚,那么,忠信亲爱之道就会彰明,百姓长久地受忠信亲爱之道的熏陶,就会将道德礼义内化如同内在的本性,这就谓之“教成”
。
当百姓将道德礼义内化为自己的本性后,再用赏罚使其为不忠不信也不可得,人人自为忠信,若性之使然,不可禁止。
当然,如果人主使用赏罚不当,也会走向反面。
由上可见,德主刑辅是《吕氏春秋》德刑论的基本架构,但似乎比儒家更强调德治与法治之间的相互依托、相互支援,不像孔孟那样过分依赖德教,追求理想主义的王道政治。
综上可见,《吕氏春秋》会通先秦诸子,整合新型价值观念,是秦汉之际社会转型和思想转型时期的重要著作,其政治哲学反映了那个时代的社会思潮和学术思潮,昭示了中国传统思想文化新时代的到来,因而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并给予恰当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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