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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收益者原则与消费者原则互为“镜像关系”
,收益者原则的推广同样将面临地区行政管理的难题。
如果消费者原则与收益者原则推广不当,那么将会造成另一种方式的国家气候博弈。
共担责任原则是目前最为合理的碳排放责任划分原则。
生产者原则、消费者原则与收益者原则都仅考虑的是一方的减排责任,无法同时对生产者与消费者在核算上进行碳排放限制,共担责任原则可从实质上解决这一问题,即通过合理的碳排放配比,让生产与消费双方分得对应的碳排放责任权重。
然而,共担责任原则的学术理论虽较为完善,但其推行难点在于如何计算出碳排放配比。
另外,共担责任原则在施行时会面临计算烦琐的问题。
在全球合作的背景下,一个国家的身份应不仅拘泥于生产者或消费者,而需根据不同的商品需求与自身的资源禀赋,在生产者与消费者间切换。
这也就意味着,两国间的共担责任容易划分,但在多个国家共同进行贸易时就变得较为复杂,而该过程中又缺少一个第三方配比核查机构,便使得共担责任原则很难得到推行。
根据以上论述,可得出结论——在学术层面,已经存在比生产者原则更优的核算原则,但在实际施行过程中,这项原则面临重重问题。
生产者原则以辖区内碳排放量核算为实践理论,可实施性最强,并且,越合理的碳排放原则,越难被落地施行。
如果未来在全球范围内要推广共担责任原则,那么如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等中立机构就要扮演起第三方配比核查机构的角色。
三、生产者原则下,国际碳排放责任驱动模式
如何缔造新的竞争法则
随着197个国家陆续签署《巴黎协定》,气候问题在国际间进一步达成共识,由此,如何减排、排放数据如何核算等问题,便成为签署各国需要考虑的重点。
因生产者原则为当下全球范围内的主流碳排放责任核算原则,所以,围绕该原则衍生出了三种驱动模式——碳交易、碳税以及碳边境调节机制。
碳交易,是指将碳排放单位所产生的直接二氧化碳排放量纳入交易履约边界,外购电力与其他的间接碳排放量并不算入其中。
碳税不仅是一项独立的驱动模式,还可以起到发现碳交易中的碳排放配额价格的作用,主要加征对象是直接碳排放单位。
虽然此前业内各方对碳税征收对象应是企业还是消费者存在争议,但根据欧盟当前相对成熟的法令,碳税更多还是对企业进行征收。
与碳税类似的是,碳边境调节机制的实施对象同样是生产商品的企业,不同的地方在于,实施对象是将商品出口至本国的他国商品制造企业。
三种驱动模式所对应的减排主体均为生产者,并且生产者也将在这三种驱动模式下承担更多的碳排放成本。
(一)碳排放成本差异孕育碳交易市场
国际碳交易的雏形源自《京都议定书》中的CDM机制(DevelopmentMeism),该机制的运行逻辑在于,碳排放成本更低的发展中国家可以将碳排放配额转让至对配额需求更高的发达国家。
基于此,再结合各国与区域间的实际情况,区域内的碳交易市场孕育而生。
相较于欧美的碳市场,我国的碳市场起步较晚,全国碳交易市场于2021年7月16日正式上线,首批被纳入碳市场的参与主体有2225家电力企业,覆盖的全国年度碳排放量为40亿吨。
然而,全国碳交易市场虽已开启,但当前仍旧面临数据核算偏差与碳排放配额定价难的情况,在此情况下,《北京市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以下简称《要求》)的出台对于全国开展碳排放量核算与碳交易便有了重要的启发意义。
身为全国八个碳交易试点中的一个,北京碳交易所于2013年末正式启动,伴随市场化机制的不断探索,《要求》也在不断完善。
在最新版的《要求》中,笔者发现三点关于生产者原则下的碳核算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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