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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和货币的暂时让渡是以偿还为先决条件的。
债权人贷出的实物或货币资金,要求在信用关系到期时,按一定方式得到返回。
债权人有到期收回债权的权利,债务人有到期偿还债务的义务。
②债权收益性。
信用关系建立在有偿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债权人在让渡实物或货币的使用权时,要求在归还时有一定的增值或附加额。
③信用活动风险性。
信用活动的风险性是指债务人有到期不能按期足额归还债权人的本金和利息的可能性。
3.信用产生的基础
信用是在商品货币经济有了一定发展的基础上产生的,商品货币关系是信用产生的客观经济基础。
随着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发展,在商品流通中便会产生一些矛盾。
商品生产过程有长有短,销售市场远近有异,所以不同商品价值的实现有难有易,这些会造成某些商品生产者在出售商品时,可能由于其购买者自己商品尚未卖出而无钱购买。
为了解决这一矛盾,使社会再生产顺利进行,在商品销售时就不能一直坚持现金交易,而应灵活实行赊销,即延期支付,于是商品的让渡与其价值的实现在时间上就分离了。
这样买卖双方除了商品交换之外,又形成了一种债权债务关系,信用便应运而生。
货币的支付手段职能是信用产生的前提条件。
当赊销到期,支付欠款时,货币充当的是支付手段而不是流通手段,这种支付是价值的单方面转移。
由于货币具有支付职能,它能在商品早已让渡之后独立地完成商品价值的实现,否则,赊销就不可能出现。
所以,信用是以货币支付手段的存在作为前提条件的。
4.信用的发展
(1)高利贷信用
高利贷信用是指通过贷放货币或实物获取高额利息的借贷活动。
早期的信贷活动大部分属于高利贷形式,是广泛存在于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一种古老的信用关系。
私有制与商品交换的出现是高利贷产生的根源。
小生产者的广泛存在是高利贷信用存在和发展的经济基础。
高利贷信用的特点如下:
①利率高、剥削重。
比如在旧中国,最公道的借贷月息为3%,比现在的银行利率水平高好几倍,但实际的月息通常大大偏离最公道水平。
现代经济中受供求关系影响也会出现高利贷现象。
《民法通则》规定,“利息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4倍就属于高利贷,高出部分将不受法律保护”
。
据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的调查,2004年上半年广东民间借贷月利率小部分从8‰~30‰不等,有的甚至高达50‰,大大超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5.31%的4倍。
对于过高利率的民间借贷,必须加以有效的引导和规范,以维护金融秩序。
②非生产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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