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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介共实现业务收入663.32亿元,同比增长21.78%。
截至2009年年底,保险公司总资产突破4万亿元,达到4.1万亿元。
净资产3904.6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097.4亿元。
保费收入首次突破1万亿元,达到11137.3亿元,同比增长13.8%。
保险公司利润总额达到530.6亿元,保险资金运用余额3.7万亿元。
保险公司改革稳步推进,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整体改制,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在香港发行H股。
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试点启动。
5.3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
5.3.1信托公司
信托公司是指从事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所谓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
由于各国金融体制的不同,信托机构在各国的名称和组织形式也不尽相同。
有的称之为信托银行,有的称之为信托公司,有的则列为商业银行的信托部。
在我国,信托机构被称作信托公司。
信托机构一般具有以下职能:一是财产管理职能。
信托机构最基本的职能是为经济主体提供财产管理服务。
相对于较为简单的委托代理制度,信托以其更加完备的法律保障和更高的独立性使其更易于大规模商业化发展。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社会分工的进一步细化,“代人理财”
的信托机构也将有着更为广阔的发展前景。
二是金融职能。
金融职能是信托机构必然的、最主要的衍生职能。
随着现代社会货币程度的不断加深,交由信托机构行使财产管理职能的财产也日益增加,并越来越以货币资产为主。
信托机构管理运用这些货币资产所采用的方式和业务(如贷款、购买有价证券或者投资于某些行业)都属于“金融业务”
的范畴,金融职能由此衍生。
三是社会中介与咨询职能。
社会中介与咨询职能是通过信托机构的“财产管理”
职能衍生出来的,或者信托机构作为“非存款货币银行类金融机构”
的一种职能。
信托业务是一种多边经济关系,信托机构在处理信托业务中,必然要成为委托人、受益人以及信托业务的交易方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因此信托机构自然而然地发挥社会中介和咨询职能。
由于信托制度本身具有高度的灵活性和广泛的适应性,信托业务可以变化出多种形式,其基本种类如下:①个人信托业务。
个人信托业务是指信托机构以自然人为服务对象的信托业务,其主要目的是信托机构为自然人提供财产管理服务。
由于信托机构可以针对个人需求提供相应的服务,因此个人信托业务种类繁多。
目前开展比较广泛的有合同信托、遗嘱信托、财产监护信托及人寿保险信托等。
②法人信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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