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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数据已绘成曲线图,可不再列表。
6.4.3数学、物理和化学式
正文中的公式、算式或方程式等应编排序号(见6.2.2)。
序号标注于该式所在行(当有续行时,应标注于最后一行)的最右边。
较长的式,另行居中横排。
如式必须转行时,只能在+,-,×,÷,<,>处转行。
上下式尽可能在“=”
处对齐。
小数点用“.”
表示。
大于999的整数和多于三位数的小数,一律用半个阿拉伯数字符的小间隔分开,不用千位撇。
对于纯小数应将0列于小数点之前。
示例:应该写成94652.023567;0.314325
不应写成94,652.023,567;0.314,325
应注意区别各种字符,如:拉丁文、希腊文、俄文、德文花体、草体;罗马数字和阿拉伯数字;字符的正斜体、黑白体、大小写、上下角标(特别是多层次,如“三踏步”
)、上下偏差等。
示例:I,1,1,i;C,c;K,k,k;0,o,(°);(度);S,s,5;Z,z,2;B,β;。
6.4.4计量单位
报告、论文必须采用1984年2月2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使用方法》执行。
使用各种量、单位和符号,必须遵循附录B“参考标准”
所列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单位名称和符号的书写方式一律采用国际通用符号。
6.4.5符号和缩略词
符号和缩略词应遵照国家标准(见附录B)的有关规定执行。
如无标准可循,可采纳本学科或本专业的权威性机构或学术团体所公布的规定;也可以采用全国自然科学名词审定委员会编印的各学科词汇的用词。
如不得不引用某些不是公知公用的、且又不易为同行读者所理解的、或系作者自定的符号、记号、缩略词、首字母缩写字等时,均应在第一次出现时一一加以说明,给以明确的定义。
6.5结论
报告、论文的结论是最终的、总体的结论,不是正文中各段的小结的简单重复。
结论应该准确、完整、明确、精练。
如果不可能导出应有的结论,也可以没有结论而进行必要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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