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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谕中书省臣曰:凡士非建功名之为难,而保全始终为难。
自今内外官致仕还乡者,复其家终身无所与。
其居乡里,惟于宗族叙尊卑如家人礼,若筵宴则设别席,不许坐于无官者之下。
如与同致仕者会则序爵,爵同序齿。
其与异姓无官者相见,不必答礼。
庶民则以官礼谒见,敢有凌侮者论如律。
著为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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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有由所在县官送门皂、吏书、承应,体貌一如在官时。
6其所享受之特权并可庇及宗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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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奴也是次要的特权,反之庶民如存养奴婢,便须受法律制裁。
8至一般进士、举、贡、生员,在法律上亦著有优待之条文,死罪至三宥,《明太祖实录》记:
洪武二十年(1387)三月丙辰,常州府宜兴县丞张福生犯法当死,特宥之。
先是,上以进士、国子生皆朝廷培养人材,初入仕有即丽于法者,虽欲改过不可得,遂命凡所犯难死罪,三宥之。
福生以国子生故得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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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祖以后,这一条法令虽然无形取消,但生员如犯刑章,地方官在行文学校褫革其衣衿以前,仍不得加以刑责。
如所犯非重罪,也只行文学校当局,薄责了事。
其家道寒苦、无力完粮者,并由地方官奏销豁免,因之不但本人免役免赋,甚至包揽隐庇,成为利源。
顾公燮记:
明季廪生官给每岁膏火银一百二十两……贫生无力完粮,奏销豁免。
诸生中不安分者,每月朔望赴县恳准词十张,名曰乞恩,又揽富户钱粮立于自名下隐吞,故生员有“坐一百走三百”
之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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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阶级的居室间数、建筑方式、衣服材料颜色、舆马仪从、相见礼貌,一切都按地位高下,由政府分别予以规定,不许紊越。
11为保障阶级的尊严,并着令不许和非类为婚,违者置法,例如明初李宜之案:
洪武十七年(1384)二月甲申,降江西布政使李宜之为广西思恩县主簿。
时宜之在任,以小隶为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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