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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游泳,只要大家都认为有意思,循规守矩,也不妨“凉快”
、“轻松”
一下。
这道理和美院的学生对着模特画像所产生的庄严感是一样的。
做任何事情,都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还是老人家说得对。
二 木板官司
为了一块木板(只值26斤小米,还要出钱买),官司打了20个月,而且还打到了最高人民法院。
1949年秋,平原省林县的王三与王合泉、王发明去买木板,王三和王合泉看木板不好,就没买,王发明不管好坏买了两块,自己背一块,托二王将另一块共同背回。
第二天,王合泉听说那木板是又好又便宜,就要王发明让一块给他,王发明于是答应,但王三不同意王合泉独买,要求伙买,王合泉则不答应,于是王三将另二王一齐告下,称他俩合伙欺骗。
林县司法科一审把木板判给王发明自由处理,另由王发明补贴二王捎回木板的工钱。
王三不服,继续上诉,安阳分院二审维持原判;仍不服,又上诉,最高人民法院还是维持二审判决。
期间王三上县四趟、上省两趟,所花旅费及误工费一百多斤米。
这则旧闻我觉得发生在共和国建立之初,各项法律法规不太健全的年代一点也不奇怪。
但如果拿今天的眼光来审视,也有两点明显不足:一是此类官司根本不应该打到最高法院,若在一审甚至官司发生前做些细致的说服调解工作,想必那王三是不会缠讼不休的;二即判归判、讼归讼的文牍作风,20个月官司算来不长(某地就有因车祸尸体16年而不肯火化的),但就是这也够王三喝一壶的,贴了百多斤米不说,还要不到买木板的“权利”
(就算官司赢了,又有什么用呢,这好像跟法律意识没有多大关系)。
60年过去,我们的法制已十分的健全,但仍然有许多一时不能化解的无奈。
陕西山阳县的吴发庭老汉为讨回属于自己的8000元钱的经历就让人辛酸。
被告是乡政府,法院尽管判决并多次做工作,但乡政府是死猪不怕开水烫,愣是一不上诉,二不还钱。
吴老汉每次出门索要欠款时,都在自己门背后画上一道杠杠,直到县领导批示索回欠条时,木板上已有500道杠杠了,而吴老汉也已80高龄。
还有现在法院系统每年都在搞的“执行周”
也让人生出许多感叹。
案子判了就得执行,非要再来个“强制执行”
,有的甚至还要多次执行,法律的严肃性在某些人眼里就是可以打折扣的。
一件事要重复多次,法院(其实蛮多系统都有这样的事)的人手不紧张才怪。
多一点群众意识和法律意识,或者说多一点人文关怀,“木板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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