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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古罗马]老普林尼:《自然史》第28卷,21。
[198][古罗马]老普林尼:《自然史》第9卷,58。
[199]1492年,意大利出版了尼科洛·列奥尼契诺的《关于普林尼的错误》,首次对《自然史》中的错误提出了疑问。
以后,随着自然科学的进步和人类认识水平的提高,《自然史》中的错误得到了进一步的改正。
[200][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张企泰译,第5~47页。
[201]这两个学派的开创者分别是奥古斯都时期的拉贝奥和卡比多。
[202]据统计,公元533年完成的《学说汇编》,主要选自39位学者的著作。
但绝大部分(约95%)摘自公元1世纪至公元3世纪著名法学家的著作。
其中,摘自朱理阿努斯著作的有457段;盖约的535段;伯比尼安的601段;庞波尼乌斯的578段;乌尔比安的2462段;保罗斯的2081段。
乌尔比安和保罗斯的论著被摘录得最多。
此外,从莫迪斯蒂努斯的著作中摘录的也有345段。
[203][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序言,作者自译。
可参考[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序言,张企泰译,第1页。
[204][英]巴里·尼古拉斯:《罗马法概论》,黄风译,第41页。
[205][德]莱布尼茨:《著述与书信集》(Leibniz,SamtlicheSundBriefe)第2组第1册,柏林科学院出版,Darmstadt,1926,50。
[206]J.B.Bury,HistoryoftheRomanEmpire,p.527.
[207][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张企泰译,第7页。
[208][罗马]查士丁尼:《学说汇编》第2卷,2,1。
[209][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张企泰译,第5页。
[210]《罗马法》明确指出:“公法是指罗马帝国政府的法律,私法是有关个人利益的法律。”
[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张企泰译,第5~6页。
[21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45页。
[21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52页。
[21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4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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