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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地说是,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是不会上门查税的,只有当有人举报你有逃税漏税嫌疑时,才会“登门拜访”
。
为了遏制逃税漏税行为,我国实行了有奖举报制度,对税收违法案件的实名举报人予以重奖,甚至还出现了专门检举揭发各类企业逃税漏税行为的“专业户”
。
但显而易见的是,这种举报有许多条件限制,可以说挂一漏万,带有“碰巧”
性质。
而这就给其他逃税漏税者带来一种小偷般的侥幸心理——抓到了算你狠,抓不到算我狠。
另一方面是,我国的治税环境并不是十分理想,表现在“纳税光荣”
只停留在口头上,无从得到具体落实。
这样也就促使企业纳税不主动、不积极,能逃则逃。
一位创业者这样说:“每次我走进税务大厅,感受到的不是纳税人的待遇,而是罪人的感觉,感觉自己是‘资本主义尾巴’。
那些税务机关的大爷才真正是国家主人。”
他说,既然纳税人的自身利益无法通过纳税得到体现、无法通过纳税得到保障,我为什么要主动纳税呢?
也有许多老板本来是严格遵章纳税的,可是后来他们发现,那些有后台的、和税务部门关系搞得好的人都在逃税漏税,并且这些人还以自己能逃税漏税为“本事”
到处宣扬;自己遵章纳税反而成了“傻冒”
,于是也就不得不“学坏了”
——通过向税务人员行贿,为自己省下一大笔税钱。
所以有人说,什么时候税务人员不那么“牛”
了、没有人巴结税务人员了,那才表明这时候大家都能依法纳税了。
[1]
为富不“税”
,麻烦不止
企业纳税是应尽义务,如果存在具体困难,应该与税务部门商量看是否能够缓缴一些时日,而不是逃税漏税;否则很可能会麻烦不断,出现俗话所说的“赚到的还不够缴罚款”
。
例如,某广告公司成立于2002年4月,主要从事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告业务,注册资金50万元。
税务机关接到群众举报,于2009年1月登门查账,对该企业2007至2008年度申报纳税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最终认定该企业在此期间采取开具“大头小尾”
发票以及取得收入不开票等手段,隐瞒广告业收入243288元,对此作出以下处理结果: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1条、第2条、第3条、第4条、第5条、第12条、第15条规定,该企业应补缴所属2007至2008年度营业税12164.4元;
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第2条、第3条、第4条规定,应补缴所属2007至2008年度城市维护建设税851.51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2条、第3条规定,应补缴所属2007至2008年度教育费附加364.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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