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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治者借重宗族组织在维护基层社会秩序方面的积极作用,允许宗族部分地代行国家基层行政组织的某些职能”
。
因此,宗族组织“具有一定程度的自治性”
,而“宗族法是封建国家法律的重要补充形式”
,这就必然导致封建社会的“二元法律结构”
。
清代宗族法的社会作用可以归结为三个方面:“促进传统农业经济的发展,阻抑资本主义萌芽”
;“维持地方治安,稳定社会局势”
;“宣传封建文化,禁锢异端思想”
。
中国史学界对于宋以后家族组织的研究,往往过于强调全国范围的一致性,而忽视了各地区之间的差异性。
近年来,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宗族发展的区域性特点得到了重视。
李文治先生指出:“在有些地区,或由于历史传统,或由于地理条件,加以官绅地主绅权嚣张,对宗法宗族制有意识地加以强化,族权作用特别突出。
……但有些地区,宗法宗族势力较弱,族权的发展受到一定限制,不分地区过分夸大宗法宗族制的作用也是不妥当的。”
191因此,对各地区的家族组织进行具体的历史考察,是有必要的。
叶显恩的《明清徽州农村社会与佃仆制》[101一书,为区域性的家族史研究提供了范例。
叶先生认为,自东晋以降,由于中原地区战乱迭起,皖南山区成为北方大族的避难所。
南迁徽州的北方士民,大多聚族而居,并共同占有和奴役佃仆,逐渐形成了血缘与地缘相结合的宗族组织。
明清时期,各族通过建祠堂、置族产、修祖坟及编族谱,使宗族组织进一步得到了强化,确立了以族长、房长、家长为中心的族权体系。
族权对于维护家族内部的伦常秩序,加强对佃仆的阶级统治,具有重要作用。
根据叶先生的研究,徽州宗族组织的形成与发展,是多种因素共同起作用的结果。
除了徽州特殊的地理环境和历史渊源之外,宋以后程朱理学的传播、徽商集团的崛起、乡绅势力的扩张、宗族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及佃仆制的盛行,对宗族的发展都有不可忽视的影响。
大致说来,在中国史学界的视野里,家族组织是一种政治性的社会组织。
自唐宋以降,由于阶级矛盾的激化,推动了家族组织的形成与发展,并使之演变为基层政权组织。
作为封建政权的有机组成部分,家族组织阻碍了阶级斗争和阶级分化,延缓了中国封建社会的解体过程。
这是国内学者对于宋以后家族组织的基本见解。
近年来,家族组织的经济功能逐渐受到重视,有不少学者研究了明清徽州、江南、福建及珠江三角洲等地区的族田,对家族组织在工商业活动及城市经济中的作用也有所论述。
111不过,国内学者论及家族组织的经济活动,一般仍是为了说明族产对于掩盖阶级对立、加强封建统治的作用,明显地表现了政治经济史的偏好。
日本汉学界对于中国家族组织的研究,目的在于揭示中国传统社会结构的“特质”
,其学术观点与中国史学界颇为相似。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日本汉学界为了迎合军国主义者发动侵华战争的政治需要,把近代中国的家族组织说成古代氏族共同体的遗存,并以此作为中国社会长期“停滞”
的主要标志。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这一论调受到了彻底的批判。
战后不久,福武直、仁井田陛等日本汉学家,根据华北、华中地区的农村调查资料,对近代中国的家族组织进行实证性的学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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