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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指出,无论在任何社会中,都会出现无后者,但就其对家庭结构的影响来说,却可能是很不相同的。
在明清福建大陆地区,无后者一般可以通过抱养、立继等方式,使先天不足的小家庭转化为颇具规模的大家庭。
在清代台湾,自然也有养子和嗣子,但可能为数较少,所以才会有众多的绝嗣家庭。
笔者认为,在台湾早期移民社会中,无论是抱养还是立继,都是不容易做到的。
尤其是立继,一般只能在昭穆相当的近亲中选立后嗣,这对远离家乡的移民来说,往往是可望而不可即的。
实际上,正是由于无后者生前立继无望,才会把产业交给族人或亲邻,使之在日后代为祭祀或立嗣。
这种以“托付”
的形式继承遗产及“烟祀”
的做法,可以说是大陆传统的立继制度在台湾移民社会中的一种变态。
但是,在“托付”
和“立继”
的形式下,无后者的家庭结构是完全不同的。
很明显,“托付”
只能使无后者的“烟祀”
不至于失传,却不可能使无后者的家庭得到正常的发展。
至于那些没有遗产的绝嗣家庭,更是连“烟祀”
都无从“托付”
,死后只能成为无祀之鬼。
清代台湾各地有不少“义冢”
及“无祀坛”
之类的慈善设施,就是专门为办理无后者的丧祭而设的,可见当时绝嗣家庭之多。
其二,大家庭的发展不稳定。
前已述及,明清福建大陆地区的直系家庭,一般是在第二代都已成婚之后才分家的,而联合家庭分家之际,第三代也大多已经成婚。
即使有少数大家庭未能善始善终,通常也是由于某些特殊的原因。
然而,在清代台湾,往往第二代尚未全部成婚,就已经开始分家析产。
因此,清代台湾大家庭的发展,不如大陆地区稳定,或者说不如大陆地区完满。
例如:乾隆三十五年,肖氏四兄弟分家时,只有二人已经成婚;嘉庆四年,台中某姓分家时,
第二代现存七人中只有五人已经成婚;道光十八年,嘉义某姓分家时,第二代六兄弟中只有四人已经成婚;光绪二十年,王氏三兄弟分家时,只有一人已经成婚。
类似的例子还有不少,难于一一列举。
在此情况下,这些大家庭的演变趋势,与大陆地区也不尽相同。
试见下引三件分家文书:
(一)道光十八年《阄书》
立阄书继母郑氏。
先夫首婚得蔡氏,合余生子(六)人。
……因遭家不造,长子不幸夭没,四子出继夫兄,而蔡氏与先夫亦即相继殒落。
……兹幸次子、三子俱各完婚,四子虽然出继,亦为之婚娶明白。
……爱请房亲、族长金议,先抽东势顶吉基港田大小三丘,付出嗣子掌管,承为己业,以祀夫兄一支;又抽出朱晓陂境大崎园一所,为余养膳之资;余俱拆作五份均分,拈阄为定,各人各管,与四子无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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